北寧省北寧市警方刑事偵查機關通報,正對1984年出生的黃氏秋(Hoàng Thị Thu)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名立案追訴,並對其發佈通緝令。黃氏秋原住北江省陸岸縣鴻江鄉上村,現住址登記為北寧市朱坊甲上居民組。
警方調查認定,2009年1月16日,黃氏秋利用與同學阮氏蓉(Nguyễn Thị D.,1984年出生,住北寧市朱坊友居民組)的信任關係,以聯繫親屬為由向阮氏蓉及其兄姐阮文海(Nguyễn Văn H.)借用手機,隨後將兩部手機佔為己有並變賣。警方對涉案財物估價為410萬越南盾。
2009年6月18日,黃氏秋逃離居住地。當時陸岸縣警方刑事偵查機關已對其發佈通緝令;該機構現為北寧市警方刑事偵查機關。警方要求黃氏秋前往北寧市警方刑事偵查機關投案,地址為北寧市北江坊黃文樹街Q5號,以依法獲得從寬處理。
警方表示,若被告在缺席審判情況下故意潛逃,將被視為放棄自我辯護權利,也無法獲准適用法律規定的減輕情節。警方呼籲民眾提高警惕、保護財產並積極舉報犯罪,發現通緝對象線索可撥打02043.854.666,或聯繫辦案偵查員電話0901.857.688,也可向最近公安機關報告,舉報人個人信息將予保密。
根據越南2015年刑法第174條第1款(經2017年、2024年、2025年修訂補充),“詐騙侵佔財產”罪可處三年以下非監禁改造,或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此外還可能並處罰金1000萬至1億越南盾、禁止擔任職務或從事特定職業一至五年,或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