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举行分组讨论,审议《贸易法》及若干相关法律的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发言中提出,简化行政手续的目标需与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平衡,尤其应审慎评估删除商事合同处罚规定可能带来的风险分配变化。
代表段氏清梅(兴安省国会代表团)指出,草案拟删除现行《贸易法》中关于货物买卖和服务供应合同权利义务及制裁措施的规定,以及整章第七编,以与《民法典》衔接。她分析称,现行《贸易法》第307条第2款允许当事人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则要求明确约定“既罚款又赔偿”才可并用,两者对同一合同条款的处理结果不同。她还提到,现行《贸易法》第301条规定违约金上限为违约义务价值的8%,而《民法典》允许自由约定且无上限,删除上限可能使谈判地位较弱的企业面临被强势伙伴施压接受高额罚款的风险。她建议编制现行规定与拟替代规定的对照表,明确风险分配变化,并说明过渡条款。
代表黎 thành 东(河静省国会代表团)就《贸易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国家垄断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规定提出,草案要求在国家投资门户网站公开清单,但未明确各机构在汇总、更新和公布方面的具体责任。由于相关商品和服务涉及多个行业领域,责任不清可能导致更新滞后、信息不统一。他建议厘清行业管理机构与门户网站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对于《对外贸易管理法》拟将原产地证书签发权限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他表示赞同,认为可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地方主动性,但强调需配套协调机制、业务指导、数据连接与共享,并明确专业指导、数据更新和配合核查原产地的责任,避免各地做法不一影响企业出口。
在《竞争法》修订方面,段氏清梅对第24条第3款拟将市场份额低于10%的企业排除在支配地位认定之外表示担忧,认为不应将这一排除范围扩大至单一企业,应保留基于显著市场力量和实际证据的评估能力。她还建议审查第45条关于误导性界面(dark patterns)的规定,确保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保障用户在数字平台上同意数据时能够明确表达选择权。此外,她认为补充数字市场力量控制工具是必要的,但需配合合理的评估方法并确保消费者有实质选择权。
讨论还涉及《电子商务法》草案,该法为平台设定了商品信息透明、配合监管处理违规以及及时移除违法内容等一般义务。代表们未对草案整体方向提出反对,但要求明确过渡条款,确保已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处罚措施和时效在适用新法时得到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