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貿易法》及若干相關法律的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發言中提出,簡化行政手續的目標需與法律體系內部的一致性平衡,尤其應審慎評估刪除商事合同處罰規定可能帶來的風險分配變化。

代表段氏清梅(興安省國會代表團)指出,草案擬刪除現行《貿易法》中關於貨物買賣和服務供應合同權利義務及制裁措施的規定,以及整章第七編,以與《民法典》銜接。她分析稱,現行《貿易法》第307條第2款允許當事人同時適用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而《民法典》第418條第3款則要求明確約定“既罰款又賠償”才可並用,兩者對同一合同條款的處理結果不同。她還提到,現行《貿易法》第301條規定違約金上限為違約義務價值的8%,而《民法典》允許自由約定且無上限,刪除上限可能使談判地位較弱的企業面臨被強勢夥伴施壓接受高額罰款的風險。她建議編制現行規定與擬替代規定的對照表,明確風險分配變化,並說明過渡條款。

代表黎 thành 東(河靜省國會代表團)就《貿易法》修訂草案中關於國家壟斷商品和服務清單的規定提出,草案要求在國家投資門戶網站公開清單,但未明確各機構在彙總、更新和公佈方面的具體責任。由於相關商品和服務涉及多個行業領域,責任不清可能導致更新滯後、信息不統一。他建議釐清行業管理機構與門戶網站管理機構之間的職責。對於《對外貿易管理法》擬將原產地證書籤發權限下放至省級人民委員會,他表示贊同,認為可減少中間環節、增強地方主動性,但強調需配套協調機制、業務指導、數據連接與共享,並明確專業指導、數據更新和配合核查原產地的責任,避免各地做法不一影響企業出口。

在《競爭法》修訂方面,段氏清梅對第24條第3款擬將市場份額低於10%的企業排除在支配地位認定之外表示擔憂,認為不應將這一排除範圍擴大至單一企業,應保留基於顯著市場力量和實際證據的評估能力。她還建議審查第45條關於誤導性界面(dark patterns)的規定,確保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步,保障用戶在數字平臺上同意數據時能夠明確表達選擇權。此外,她認為補充數字市場力量控制工具是必要的,但需配合合理的評估方法並確保消費者有實質選擇權。

討論還涉及《電子商務法》草案,該法為平臺設定了商品信息透明、配合監管處理違規以及及時移除違法內容等一般義務。代表們未對草案整體方向提出反對,但要求明確過渡條款,確保已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處罰措施和時效在適用新法時得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