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20日下午分组讨论《贸易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会上,多名代表把焦点放在消费者投诉由哪一级机构受理的问题上,认为草案新增的“地方”表述仍不足以让消费者知道该把材料交给谁。
广治省代表阮庆武指出,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管理机关”后加上“地方”二字,但现行规定下“地方机关”既包括省级也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而2025年第146号议定把受理任务交给省级。他引述《地方政权组织法》关于分权须在法律中明确主体、内容和权限范围的要求,认为草案没有写清受理主体,消费者可能找到乡级却无人承接。
阮庆武还提到,草案只规定转交请求和通知结果,未规定企业仍拒绝协商时的下一步处理。他引述数据称,2025年企业不进行协商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占案件总数的26.9%。他建议补充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受理并协助消费者与在同一乡级行政单位设有总部、分支机构或经营点的经营者协商;涉及两个以上乡级单位或经营者在外省的,由消费者居住地省级人民委员会受理。
他进一步建议,经营者未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的,已转交请求的机关或组织在收到消费者反映后,应以书面形式指导消费者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并依职权处理或建议有权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请求,收到方应指导消费者转交有权机关。
河内市代表杨明映建议起草机关研究补充国家预算机制,在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乡级设立“消费者保护社区咨询组”,并明确乡级与省级之间的线上协调机制,避免推诿责任。
在分组讨论前,工贸部长黎孟雄就草案作了呈文说明,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作了审查报告。该委员会也要求厘清省级与乡级的权限、主要受理机关、卷宗转交机制、避免重复处理的原则,以及数字平台争议的管辖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