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举行小组讨论,审议《贸易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讨论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协商支持机制。多名国会代表指出,草案条文虽赋予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要求协商的权利,但受理主体不够明确,消费者仍不清楚应向哪一级机构提出请求。
广治省代表阮庆武分析,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管理机构”后增加“在地方”三字,但现行法律下“地方机构”包括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而2025年第146号议定将受理任务交给省级。他称,消费者可能去找乡级,但法律并未赋予乡级这项任务。他还指出,草案未规定企业仍不协商时的下一步处理,而2025年企业不协商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占案件总数的26.9%。
阮庆武建议补充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受理并支持消费者与在同一乡级行政单位设有总部、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的经营组织、个人之间的协商请求;省级人民委员会受理涉及两个及以上乡级行政单位或跨省经营者的请求。他还建议,企业7个工作日内不协商的,已转交请求的机构在收到消费者反映后,应以书面形式指导消费者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依职权处理、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河内市代表杨明映建议研究补充国家预算机制,在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乡级设立“消费者保护社区咨询组”,并明确乡级与省级线上协调机制,避免推诿责任。此前,工贸部长黎孟雄作了草案呈文,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作了审查报告。该委员会也要求厘清省级与乡级权限、主要受理机构、案卷转交机制、避免重复处理原则以及数字平台争议的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