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举行小组讨论,审议《体育法》《旅游法》《图书馆法》《电影法》《文化遗产法》《广告法》《新闻法》七部法律的部分条款修订草案。在讨论《文化遗产法》修订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尹英对政府准备的法律文件及文化与社会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给予积极评价,并重点就遗迹退化处理权限和考古勘探许可两项条款提出意见。
根据草案第5条对现行《文化遗产法》第35条第1款b项的修改,尚未编制规划但已退化的遗迹,须经文化专业机构确认,并已安排国家预算资金或确保可依法动员其他资金来源。阮尹英认为,要求文化专业机构确认退化状况本身正确,但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遗迹,这一程序可能延长投资准备时间,影响紧急保护修缮的进度。他指出,省级人民委员会直接管理辖区,负责组织遗迹保护与价值发挥,并有权管理、平衡预算及动员合法资源实施项目。为避免遗产、遗迹已经退化却仍需等待确认的情况,他建议草案直接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按权限审议决定,同时明确专业机构在提供信息、评估现状和保障保护专业要求方面的责任,并规定确认时限与质量要求。
关于草案第5条第3款修改现行《文化遗产法》第39条中考古勘探、发掘许可条件的内容,阮尹英基本赞同由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签发许可证,以统一国家管理归口。但他建议,对于在边境、海岛地区或国防工程规划区、军事区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在签发许可证前须征求国防、安全主管部门意见,以兼顾国防安全要求与专业管理责任,且仅需主管部门书面确认,不新增不必要的专项审批程序。
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副主席赵世雄在讨论中表示,边境、海岛和军事区域的考古勘探发掘具有敏感性,需要严密规定,但这些区域许多文化遗产对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确认边境沿线的文化印记,因此应建立适当机制,既满足管理要求,又为研究、发掘和价值发挥创造条件。他还提出需要转变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思路,保护不应仅限于修缮遗迹,而应与开发利用结合,使文化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的动力。他认为,有效开发遗产资源应为地方创造收入,用于再投资保护、防止退化、修缮和再生遗产,并保障管理机构运行和组织开发文化价值的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