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讨论《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有代表在会上提出,现行法律框架未能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艺人建立数字版权屏障。来自金瓯省的代表阮氏美幸(Nguyễn Thị Mỹ Hạnh)表示,此次修法是填补执法空白的重要且必要的任务。

阮氏美幸指出,草案此前规定了多项鼓励艺人实践和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惠机制,但目前最大的矛盾在于《文化遗产法》与《知识产权法》、数字环境版权规定之间的脱节。她称,不少组织和个人擅自录制艺人表演的嘲剧、盲人歌、锣钲、天曲等民族文化实践,在YouTube、TikTok等网络平台上标注数字版权并商业化牟利,而作为“活态人文瑰宝”的艺人却被排除在利益链条之外,缺乏法律工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针对这一情况,阮氏美幸建议在法中补充技术管控屏障,明确规定对社区和艺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数字化、流通和商业化,必须取得书面同意,并建立直接向遗产主体分配收入的机制。她还提议由版权局牵头,与全国艺人数据库互联,自动扫描并紧急下架网络上侵犯文化主权的数字内容,以保障艺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