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舉行小組討論,審議《體育法》《旅遊法》《圖書館法》《電影法》《文化遺產法》《廣告法》《新聞法》七部法律的部分條款修訂草案。在討論《文化遺產法》修訂內容時,國會副主席阮尹英對政府準備的法律文件及文化與社會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給予積極評價,並重點就遺蹟退化處理權限和考古勘探許可兩項條款提出意見。

根據草案第5條對現行《文化遺產法》第35條第1款b項的修改,尚未編制規劃但已退化的遺蹟,須經文化專業機構確認,並已安排國家預算資金或確保可依法動員其他資金來源。阮尹英認為,要求文化專業機構確認退化狀況本身正確,但對於尚未編制規劃的遺蹟,這一程序可能延長投資準備時間,影響緊急保護修繕的進度。他指出,省級人民委員會直接管理轄區,負責組織遺蹟保護與價值發揮,並有權管理、平衡預算及動員合法資源實施項目。為避免遺產、遺蹟已經退化卻仍需等待確認的情況,他建議草案直接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按權限審議決定,同時明確專業機構在提供信息、評估現狀和保障保護專業要求方面的責任,並規定確認時限與質量要求。

關於草案第5條第3款修改現行《文化遺產法》第39條中考古勘探、發掘許可條件的內容,阮尹英基本贊同由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簽發許可證,以統一國家管理歸口。但他建議,對於在邊境、海島地區或國防工程規劃區、軍事區域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在簽發許可證前須徵求國防、安全主管部門意見,以兼顧國防安全要求與專業管理責任,且僅需主管部門書面確認,不新增不必要的專項審批程序。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席趙世雄在討論中表示,邊境、海島和軍事區域的考古勘探發掘具有敏感性,需要嚴密規定,但這些區域許多文化遺產對研究具有重要價值,有助於確認邊境沿線的文化印記,因此應建立適當機制,既滿足管理要求,又為研究、發掘和價值發揮創造條件。他還提出需要轉變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思路,保護不應僅限於修繕遺蹟,而應與開發利用結合,使文化資源成為經濟發展特別是旅遊經濟的動力。他認為,有效開發遺產資源應為地方創造收入,用於再投資保護、防止退化、修繕和再生遺產,並保障管理機構運行和組織開發文化價值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