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上午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时,多名代表就土地交易公证要求提出意见。草案第21条第4款规定,政府将根据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和土地管理数据互联互通情况,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时须公证、认证的合同类型。这意味着具体交易类型将由政府确定,而非直接在法律条款中列明。
来自金瓯省的代表陈怀南建议起草机构仔细评估改变公证、认证规定的影响。他提到,过去许多人认为“买了就赚”“买了就赢”,而不关心交易的法律性质。他认为公证员常被称为“预防性法官”,其对交易合法性的审查有助于减少诉诸法院的案件,发生纠纷时清晰的证据也有利于解决。他提出,可以朝着减少行政手续的方向,让民众自行选择是否公证,但改变须基于民众认知和土地交易实践慎重考虑。
来自安江省的代表张胡海也认为,房地产交易复杂、涉及多种文件,需要包括公证在内的“过滤器”来审查。他比喻民众可能很久才买一次房,届时才开始了解相关文件,而公证员每天从事专业工作,有检查档案的经验。他建议直接在《土地法》中规定必须公证、认证的交易类型,以确保法律安全,并注意与《民法典》和《公证法》保持一致。
代表杜德红河区分了土地数据核验与民事交易法律安全检查。他认为,土地数据和电子身份识别有助于核实身份和地块信息,但不能替代对签约时行为能力、自愿性的检查,例如签署人是否受到威胁、胁迫、欺骗或是否理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他还提到需检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确定夫妻共同或个人财产。他提出“公证与土地登记是两个互补的专门环节,不能相互替代”,建议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必须公证、认证的情形以及依当事人要求办理的情形,并推动公证数字化转型,连接土地系统与公证、税务和银行数据库。
根据草案第21条第4款,政府将规定须公证、认证的合同类型,而非在法律条款中直接列举。因此,该规定尚不等于取消全部公证、认证要求,也不意味着允许民众在所有交易中自行选择。审查该内容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仔细梳理,确定真正需要强制公证的情形,规定在法律或法令中;若交由政府规定,须在法令草案中补充具体内容并附卷宗,确保与法律同步执行,同时研究修改补充《公证法》以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