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国会提请修订《招标法》,拟在医疗设备采购中扩大价格谈判的适用范围。财政部长吴文俊10月23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国会陈述修订草案,称此次修法旨在推进分级分权、疏通资源,并为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同步、可行的法律依据。
草案新增规定:当医疗机构的专业需求只有一种或两种医疗设备能够满足时,采购可适用价格谈判方式;此外,直接从医疗设备所有者、流通登记所有者,或经流通登记所有者直接授权、供医疗机构自用的代理商处采购,也可适用价格谈判。政府同时提出医疗设备管理原则及价格管理措施,以应对设备被层层转手抬价的问题。
在采购方式上,草案拟新增“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投资方尚无法完整确定技术要求、技术方案或标包价格的标包;并拟将竞争性报价并入公开招标、将直接采购并入指定招标。草案还补充了订购情形,包括源自高技术、战略技术研发任务成果的产品和商品,以及为实施经济发展项目、任务而下单的商品和服务。
草案补充了选择承包商和投资者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串通、协议抬高标包价格和预算,以及拆分项目、采购预算以适用指定招标限额,并进一步明确串标、欺诈、不保证公平透明等行为。违规处理措施包括公开违规信息、评估信誉、锁定国家招标系统上的功能与账号等。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修法的必要性,认为其有助于化解困难障碍、简化手续、增加分级分权、疏通投资发展资源,并与新颁布的法律保持同步。委员会建议厘清禁止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确保对串标、欺诈、利益冲突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予以充分预防和处理。
针对“未确定资金来源即组织选择承包商”的禁止条款,部分意见认为,若以产生欠款为追责前提,违规认定须等到后果发生,不利于预防和处理。审查机构建议明确行为实施时点的禁止规定,并写明未确定资金来源仍可组织选择承包商的情形,尤其是紧急、迫切标包和提前招标,而不是只在出现资金欠款后果后才认定违规。
对于采购方式和形式,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基本同意将竞争性报价并入公开招标、将直接采购并入指定招标,并新增竞争性谈判。委员会认为应继续明确公开招标是保障竞争的主要形式,规定指定招标、订购、特殊情形下选择承包商及指定投资者的条件和限制,尤其是战略领域标准和指定招标限额,避免压缩竞争;对竞争性谈判,则需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具备客观的价格核验依据,并加强投资方管控和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