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下午在小组讨论中审议《招标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重点涉及医疗机构采购自主权与医保支付之间的衔接。海防市国会代表范秋青(Phạm Thu Xanh)在会上提出,草案第3条第1款d项允许部分公立事业单位在不使用国家预算时自行决定选择承包商,而第35条第3款则交由政府规定医疗机构不适用或仅部分适用《招标法》时医保基金的支付方式。她认为,若采购权已下放,但支付额度的确定方法、参考数据和结算材料不明确,医院仍可能推迟采购药品,或在诊疗后面临被拒付的风险。
范秋青建议补充一项原则:医疗机构正确行使自主权,不应成为拒绝医保支付的唯一依据;但医保的享受范围、待遇水平和支付额度仍须遵守医保法律规定,不能默认按医院自定的任何价格支付。她还就集中采购提出补充机制,允许医院在尚无承包商选择结果、无法选定承包商或承包商供货不足时主动处理。她表示,若等到发生急救或治疗中断才处理,采购机制的反应就过于迟缓,因此应明确启动条件、决定人、采购形式以及等待替代货源期间的采购数量上限,依据库存、治疗需求和供应时间确定,并在材料中说明价格依据。
对于随设备使用权一并采购化学品、耗材,或按技术服务数量采购的方式,范秋青赞成保留两种方式,但认为需要更严格的控制条件,尤其是在扩大医疗耗材范围和取消随设备机制适用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她指出,若只比较化学品单价或设备初始投放价格,实际成本可能被损耗、质控耗材、维护和最低消费条件所掩盖,此后更换供应商也可能导致检测活动中断。她建议采购材料应比较整个合同期内的总成本与单独购买或租赁设备的方案,公开有关产量、使用期限和应付款项的假设,合同须规定产出质量、故障处理时间和更换供应商时维持服务的方案,同时不得设置导致实施不必要技术服务的最低消费义务。
在直接从所有者或授权代理商购买医疗设备时的议价机制方面,范秋青认为降低中间成本是合适的,但适用条件应与招标包的特殊性和市场竞争状况挂钩,供应商具备直销资格不足以证明价格合理。她建议补充直接议价的条件和决定依据;在有多个合适替代产品时,须说明不组织竞争的理由及该方式的益处。议价价格应基于可核查的交易,并根据配置、保修和配套服务调整,同时完整记录折扣、返还款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支持,以确定实际支付金额。
关于价格和谈判信息的保密,范秋青建议明确保密依据、信息范围、期限和重新审议决定,保密不得剥夺监察、审计机构和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依职权获取信息的权利,选择结果、采购范围和保密理由仍须适当公开,以保障对医疗费用的监督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