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請修訂《招標法》,擬在醫療設備採購中擴大價格談判的適用範圍。財政部長吳文俊10月23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國會陳述修訂草案,稱此次修法旨在推進分級分權、疏通資源,併為創新和數字化轉型提供更同步、可行的法律依據。
草案新增規定:當醫療機構的專業需求只有一種或兩種醫療設備能夠滿足時,採購可適用價格談判方式;此外,直接從醫療設備所有者、流通登記所有者,或經流通登記所有者直接授權、供醫療機構自用的代理商處採購,也可適用價格談判。政府同時提出醫療設備管理原則及價格管理措施,以應對設備被層層轉手抬價的問題。
在採購方式上,草案擬新增“競爭性談判”,適用於投資方尚無法完整確定技術要求、技術方案或標包價格的標包;並擬將競爭性報價併入公開招標、將直接採購併入指定招標。草案還補充了訂購情形,包括源自高技術、戰略技術研發任務成果的產品和商品,以及為實施經濟發展項目、任務而下單的商品和服務。
草案補充了選擇承包商和投資者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包括串通、協議抬高標包價格和預算,以及拆分項目、採購預算以適用指定招標限額,並進一步明確串標、欺詐、不保證公平透明等行為。違規處理措施包括公開違規信息、評估信譽、鎖定國家招標系統上的功能與賬號等。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修法的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化解困難障礙、簡化手續、增加分級分權、疏通投資發展資源,並與新頒佈的法律保持同步。委員會建議釐清禁止行為的主體和行為,確保對串標、欺詐、利益衝突和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予以充分預防和處理。
針對“未確定資金來源即組織選擇承包商”的禁止條款,部分意見認為,若以產生欠款為追責前提,違規認定須等到後果發生,不利於預防和處理。審查機構建議明確行為實施時點的禁止規定,並寫明未確定資金來源仍可組織選擇承包商的情形,尤其是緊急、迫切標包和提前招標,而不是隻在出現資金欠款後果後才認定違規。
對於採購方式和形式,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基本同意將競爭性報價併入公開招標、將直接採購併入指定招標,並新增競爭性談判。委員會認為應繼續明確公開招標是保障競爭的主要形式,規定指定招標、訂購、特殊情形下選擇承包商及指定投資者的條件和限制,尤其是戰略領域標準和指定招標限額,避免壓縮競爭;對競爭性談判,則需保護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具備客觀的價格核驗依據,並加強投資方管控和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