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向国会提交《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其中建议扩大未满18岁者的捐献权利。草案由卫生部牵头拟定,目前正由第十六届国会审议并继续吸收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内容由国会决定。

推动修法的背景是器官来源紧张。卫生部统计显示,截至2026年5月,全国有超过17.5万人登记在死后或脑死亡后捐献组织、器官,但活体捐献仍占全部器官移植案例的约91.4%。原卫生部法制司司长阮辉光指出,现行法律要求捐献者年满18岁,使这一年龄段以下的脑死亡或循环死亡者来源尚未被开发;同时不少患重病的儿童需要移植,却难以找到匹配来源。

草案对未成年人捐献设定了区分条件。对未满18岁的在世者,只允许捐献可再生组织,例如造血干细胞,用于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救治亲属:15岁至未满18岁者可捐给家庭成员,15岁以下者只能捐给父母、亲生兄弟姐妹。草案继续禁止从在世未成年人身上摘取肾脏、肝脏、心脏、肺或其他健康器官。

对于死后捐献,草案规定须由独立专业委员会确认儿童已脑死亡或循环死亡,且本人生前有捐献意愿、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未满18岁者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可登记捐献,登记可随时更改或撤销;移植通过国家编码和等待名单统一调配,以保证公平。草案同时禁止买卖、强迫、偷取、居间介绍人体组织器官,以及利用监护、替代照护、收养关系摘取儿童组织器官,违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公布后,一些地方组织7岁以上儿童参与意见征集,引发部分家长担忧。胡志明市38岁居民阮氏水表示,捐器官救人是善举,但儿童尚不足以充分认识可能的后果,她担心孩子在大人压力下作出涉及自己身体的决定,也担心人道政策在缺乏严格管控时被利用。卫生部回应称,草案正由国会在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强调须把儿童的安全与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越南儿科学会主席、教授陈明典提醒,应区分在世时捐献可再生组织与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捐献组织器官,允许捐献造血干细胞不等于允许摘取在世儿童的肾脏、肝脏等器官。河内医科大学医院院长、国会代表阮兰孝主张增加独立第三方见证和儿童保护机构监督,并补充儿童的拒绝权;芹苴市律师团律师陈公秀则认为,意见征集须按年龄分组、用易懂语言进行,成年人不得代答或施压,父母的同意不能替代全部保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