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向國會提交《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其中建議擴大未滿18歲者的捐獻權利。草案由衛生部牽頭擬定,目前正由第十六屆國會審議並繼續吸收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內容由國會決定。
推動修法的背景是器官來源緊張。衛生部統計顯示,截至2026年5月,全國有超過17.5萬人登記在死後或腦死亡後捐獻組織、器官,但活體捐獻仍佔全部器官移植案例的約91.4%。原衛生部法制司司長阮輝光指出,現行法律要求捐獻者年滿18歲,使這一年齡段以下的腦死亡或循環死亡者來源尚未被開發;同時不少患重病的兒童需要移植,卻難以找到匹配來源。
草案對未成年人捐獻設定了區分條件。對未滿18歲的在世者,只允許捐獻可再生組織,例如造血幹細胞,用於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救治親屬:15歲至未滿18歲者可捐給家庭成員,15歲以下者只能捐給父母、親生兄弟姐妹。草案繼續禁止從在世未成年人身上摘取腎臟、肝臟、心臟、肺或其他健康器官。
對於死後捐獻,草案規定須由獨立專業委員會確認兒童已腦死亡或循環死亡,且本人生前有捐獻意願、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行。未滿18歲者經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可登記捐獻,登記可隨時更改或撤銷;移植通過國家編碼和等待名單統一調配,以保證公平。草案同時禁止買賣、強迫、偷取、居間介紹人體組織器官,以及利用監護、替代照護、收養關係摘取兒童組織器官,違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公佈後,一些地方組織7歲以上兒童參與意見徵集,引發部分家長擔憂。胡志明市38歲居民阮氏水錶示,捐器官救人是善舉,但兒童尚不足以充分認識可能的後果,她擔心孩子在大人壓力下作出涉及自己身體的決定,也擔心人道政策在缺乏嚴格管控時被利用。衛生部回應稱,草案正由國會在第二次會議審議,並強調須把兒童的安全與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越南兒科學會主席、教授陳明典提醒,應區分在世時捐獻可再生組織與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獻組織器官,允許捐獻造血幹細胞不等於允許摘取在世兒童的腎臟、肝臟等器官。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國會代表阮蘭孝主張增加獨立第三方見證和兒童保護機構監督,並補充兒童的拒絕權;芹苴市律師團律師陳公秀則認為,意見徵集須按年齡分組、用易懂語言進行,成年人不得代答或施壓,父母的同意不能替代全部保護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