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及遗体捐献、获取法(修订)草案》中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条款引发讨论。世界卫生组织驻越南代表安吉拉·普拉特表示,这一议题敏感,需要极为审慎的处理方式;世卫组织支持扩大包括儿童在内的器官捐献机会以救治他人,但强调必须通过严格保护机制,将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置于首位。

草案对未成年人生前捐献与死后捐献作出区分。生前方面,18岁以下者仅可捐献可再生组织(如造血干细胞),用于治疗亲属,且须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方可考虑:15岁至18岁以下者可捐给家庭成员,15岁以下者仅可捐给父母、亲生兄弟姐妹。捐献儿童须身体健康、接受独立咨询,并取得儿童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草案继续禁止从在世的18岁以下者身上获取肾脏、肝脏、心脏、肺或任何健康身体部位。

死后捐献方面,只有在独立专门委员会确认儿童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儿童生前已登记或有捐献意愿、且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获取其组织或器官。18岁以下者登记捐献须有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可随时更改或撤销登记。越南卫生部表示,草案并非鼓励儿童捐献,而是建立严格法律框架,确保儿童安全与权益,为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适当捐献情形提供审议依据。

世卫组织指出,未成年人死后捐献器官在管理严格的体系下于道德上完全可以接受;生前捐献组织则只应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考虑,例如家庭成员之间捐献、且找不到合适成年捐献来源。普拉特强调,保护儿童权利不能停留在行政手续层面,须以适合年龄的方式提供充分信息,确保儿童本人作出实质同意并获父母或监护人认可,同时纳入独立评估与咨询机制,防止儿童承受家庭压力或遭商业化、非法器官买卖风险,并尊重儿童随时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

普拉特以澳大利亚经验为例说,年轻人可通过自愿登记系统参与死后组织、器官捐献,该系统记录捐献者表达的意愿,同时保留家庭参与、专家评估和严格临床管理机制;儿童参与的捐献置于国家捐献体系之内,而非单独运作。她认为,越南草案仍有需要继续完善之处,重点包括建立适合年龄的沟通方式,以确保实质、透明且绝对安全的同意。越南卫生部法制司原司长阮辉光则建议,应主动向父母、监护人和儿童等受影响对象广泛宣传,说明需要移植但缺乏相容来源的儿童所面临的机会、未成年人生前捐献可再生组织的健康保障条件,以及脑死亡、心脏死亡后捐献的人道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