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黄原定刚刚签署了第14/2026号决定,规定了社会住房收入调整系数和鼓励政策,自4月1日起生效。
符合社会住房鼓励政策的对象包括城市地区的低收入者;在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内外的工人和劳动者;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和职员。
根据决定,胡志明市规定该市收入调整系数为1.25,适用于上述对象。
具体来说,单身人士每月实际平均收入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单身抚养未成年子女者不超过3750万越南盾;已婚夫妇总收入不超过5000万越南盾。这相比之前的2000万越南盾、3000万越南盾和4000万越南盾有所提高。
对于胡志明市同一家庭中有3名或以上依赖者的情况,收入调整系数为1.35。因此,单身人士最高收入不超过2700万越南盾;单身抚养未成年子女者不超过4050万越南盾;已婚夫妇总收入不超过5400万越南盾。
这些情况同时优先选择面积较大或拥有2间或以上卧室的公寓。
通过调整系数提高收入上限帮助民众更容易购买社会住房
因此,通过颁布提高收入的调整系数,胡志明市帮助民众放宽购买社会住房的条件,确保安居机会。
此前,第261/2025号法令规定了关于社会住房的住房法指导,规定了单身人士、抚养子女者和夫妇购买社会住房的平均收入水平,分别为每月2000万越南盾、3000万越南盾和4000万越南盾。
根据各地条件、收入水平、对干部、公务员和职员的住房优惠政策,以及法律规定依赖者数量,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收入调整系数,但不得超过当地人均收入与全国人均收入的比例;并决定对同一家庭中有3名或以上依赖者的社会住房支持对象的社会住房鼓励政策。
基于第261号法令的规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收入调整系数,以适应实际情况和胡志明市的社会住房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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