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39B 文云码头地块转让案中22名被告的刑期

39-39B 文云码头地块转让案中22名被告的刑期

据此,审判委员会对22名被告宣判如下:

- 黎光雄(原橡胶工业集团代理董事长)因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因受贿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合并刑期为14年有期徒刑。

行贿、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组:

- 黎依玲(原Retro Harvest Finance有限公司在越南的董事长代表,原越信有限公司总经理)7年6个月。

- 邓福余(越信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7年有期徒刑。

受贿罪组:

- 陈玉顺(原董事会成员,橡胶工业集团总经理):5年有期徒刑。

- 段玉芳(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规划与发展局副局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评估委员会主席):2年6个月有期徒刑。

- 高大义(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规划与发展局地价处副处长):2年有期徒刑;与旧案合并刑期为3年3个月有期徒刑。

- 姜青松(升龙评估公司经理):2年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组:

- 武士力(原橡胶工业集团董事会主席):3年有期徒刑。

- 黄忠直(原橡胶工业集团副总经理):3年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陈泰(原董事会成员,橡胶工业集团副总经理):3年有期徒刑;

- 黎春和(原橡胶工业集团副总经理,兼同奈橡胶董事会主席):2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范文显(原橡胶工业集团副总经理):3年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范文成(原计划与投资处处长,原橡胶工业集团董事会成员):3年有期徒刑。

- 阮成洲(原同奈橡胶董事会主席):3年有期徒刑。

- 阮氏该(原同奈橡胶总经理):2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阮文明(原同奈橡胶计划与投资处处长):2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阮功才(原巴地橡胶董事会主席,总经理):2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阮重景(原巴地橡胶总经理):2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阮氏如鸾(原国强嘉莱公司董事会主席):1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利用职务权限在执行公务中犯罪组:

- 阮氏红(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2年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 陶氏香兰(原财政厅厅长):3年有期徒刑。

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罪:

- 陈克忠(原橡胶工业集团总负责监察员):2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获缓刑。

黎光雄先生需承担最高责任

审判委员会认定,39-39B 文云码头地块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由国家交付给越南橡胶工业集团管理,用于生产经营。随后橡胶工业集团将其交由同奈橡胶公司和巴地橡胶公司管理。

为实施国有房地产的处置与重组,橡胶工业集团制定了房地产处置与重组方案,提议合并并将39-39B 文云码头地块的使用目的转为住宅用地,以建设公寓解决干部、员工住房问题,并获得了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财政部的批准。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被告黎光雄及橡胶工业集团和相关组织单位的一些个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财产管理使用规定、行贿、受贿、利用职务权限在执行公务中犯罪的行为,将国家财产——39-39B 文云码头地块非法转为私人财产,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总计5,420亿越南盾的损失。

在此案中,黎光雄先生是主要负责人,对国家财产管理承担最高责任。黎依玲女士和邓国余先生勾结,与各被告协商以非法接收土地转让,然后继续将土地转让给国强嘉莱公司,造成5,420亿越南盾的损失,向黎光雄先生行贿并向陈玉顺先生行贿450亿越南盾。

阮氏如鸾女士清楚知道39-39B 文云码头地块是国家财产,但仍非法接收土地转让。

然而,审判委员会考虑到各被告如实供述并悔过自新,积极与调查机构合作,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是对革命有功之人,被告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健康状况不稳定,人品良好,无刑事前科,自愿缴纳赔偿金弥补后果等。

被告阮氏如鸾及各被告已缴纳的总金额为4,070亿越南盾和50,000美元,此外调查机构还查封了许多其他财产。

(编译:Eric;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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