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審判委員會對22名被告宣判如下:
– 黎光雄(原橡膠工業集團代理董事長)因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因受賄罪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合併刑期為14年有期徒刑。
行賄、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組:
– 黎依玲(原Retro Harvest Finance有限公司在越南的董事長代表,原越信有限公司總經理)7年6個月。
– 鄧福餘(越信股份公司董事會主席)7年有期徒刑。
受賄罪組:
– 陳玉順(原董事會成員,橡膠工業集團總經理):5年有期徒刑。
– 段玉芳(原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土地規劃與發展局副局長,自然資源與環境部評估委員會主席):2年6個月有期徒刑。
– 高大義(原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土地規劃與發展局地價處副處長):2年有期徒刑;與舊案合併刑期為3年3個月有期徒刑。
– 姜青松(升龍評估公司經理):2年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組:
– 武士力(原橡膠工業集團董事會主席):3年有期徒刑。
– 黃忠直(原橡膠工業集團副總經理):3年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陳泰(原董事會成員,橡膠工業集團副總經理):3年有期徒刑;
– 黎春和(原橡膠工業集團副總經理,兼同奈橡膠董事會主席):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範文顯(原橡膠工業集團副總經理):3年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範文成(原計劃與投資處處長,原橡膠工業集團董事會成員):3年有期徒刑。
– 阮成洲(原同奈橡膠董事會主席):3年有期徒刑。
– 阮氏該(原同奈橡膠總經理):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阮文明(原同奈橡膠計劃與投資處處長):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阮功才(原巴地橡膠董事會主席,總經理):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阮重景(原巴地橡膠總經理):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阮氏如鸞(原國強嘉萊公司董事會主席):1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利用職務權限在執行公務中犯罪組:
– 阮氏紅(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2年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 陶氏香蘭(原財政廳廳長):3年有期徒刑。
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罪:
– 陳克忠(原橡膠工業集團總負責監察員):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
黎光雄先生需承擔最高責任
審判委員會認定,39-39B 文雲碼頭地塊面積超過6,000平方米,由國家交付給越南橡膠工業集團管理,用於生產經營。隨後橡膠工業集團將其交由同奈橡膠公司和巴地橡膠公司管理。
為實施國有房地產的處置與重組,橡膠工業集團制定了房地產處置與重組方案,提議合併並將39-39B 文雲碼頭地塊的使用目的轉為住宅用地,以建設公寓解決幹部、員工住房問題,並獲得了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財政部的批准。
然而在實施過程中,被告黎光雄及橡膠工業集團和相關組織單位的一些個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行賄、受賄、利用職務權限在執行公務中犯罪的行為,將國家財產——39-39B 文雲碼頭地塊非法轉為私人財產,非法獲利,給國家造成總計5,420億越南盾的損失。
在此案中,黎光雄先生是主要負責人,對國家財產管理承擔最高責任。黎依玲女士和鄧國餘先生勾結,與各被告協商以非法接收土地轉讓,然後繼續將土地轉讓給國強嘉萊公司,造成5,420億越南盾的損失,向黎光雄先生行賄並向陳玉順先生行賄450億越南盾。
阮氏如鸞女士清楚知道39-39B 文雲碼頭地塊是國家財產,但仍非法接收土地轉讓。
然而,審判委員會考慮到各被告如實供述並悔過自新,積極與調查機構合作,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或是對革命有功之人,被告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種疾病,健康狀況不穩定,人品良好,無刑事前科,自願繳納賠償金彌補後果等。
被告阮氏如鸞及各被告已繳納的總金額為4,070億越南盾和50,000美元,此外調查機構還查封了許多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