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将房地产定金合同纳入强制公证范围”

4月11日上午,国会讨论关于修改、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国会代表、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黎清环表示,现行法律已规定许多涉及房地产的交易,如买卖、赠与、抵押、出资,必须进行公证或认证。

如果定金合同被视为房地产买卖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导致该类型合同被设计为强制公证。因此,黎清环建议起草委员会仔细考虑,因为实际上,定金合同经过公证已给卖方带来诸多风险。

引用《民法典》的规定,黎清环表示,当买方违反承诺时,卖方有权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然而,如果定金合同已经公证且因争议未撤销,公证执业机构无法继续为新买方公证买卖合同。

他认为这是容易被滥用的点。因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法院仅在违法时才宣布公证文书无效,所以该文书在各方共同要求撤销前仍有效。在此期间,买方可能故意拖延,施压迫使卖方额外付款才同意撤销定金。

基于此实际情况,代表建议起草机构不要将房地产定金合同纳入法律草案的强制公证范围。

“不应将房地产定金合同纳入强制公证范围”

就房地产交易公证范围提出意见,黎清环还建议避免设计封闭性规定,限制民众选择权。当公证活动已社会化时,民众应有权选择适合的公证执业机构,而不是被限制在房地产所在地。

他认为,如果只允许在财产所在地公证,将产生位置优势,无法通过服务质量促进竞争。这种方法也与一些其他涉及房地产的交易不一致,如公证遗嘱或拒绝继承遗产的文书,这些不依赖于财产所在地。

因此,代表建议扩大公证范围至办事处外,并逐步允许在集中公证数据库完善、稳定运行并确保法律安全时,进行不依赖行政边界的公证。

国会代表、富寿省公安厅厅长阮明俊认为,房地产交易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因此修法应既便利民众,又提高管理效率。他建议国会灵活规定,某些类型合同应基于自愿鼓励公证,而非强制适用。

他还建议法律草案明确公证是确认交易形式还是内容,同时确定公证员在出现逃税等违规迹象时的责任。他认为,如果公证员不必承担更高责任,或公证的法律价值与民众按模板自行订立合同并履行纳税义务差异不大,就不应强制民众公证。

“不应将房地产定金合同纳入强制公证范围”

谨慎取消公证时拍照规定

《公证法》修改草案提议取消在签署文书时强制拍摄民众与公证员照片的规定。政府认为,这符合电子身份、生物识别以及人口、户籍数据库已部署的新背景,有助于简化手续,更方便民众。

根据新方案,公证员可通过生物识别设备、专用扫描仪或VNeID应用验证要求公证者的身份,替代目前拍照和存档的做法。然而,许多代表建议谨慎考虑。胡志明市司法厅厅长阮氏红幸表示,拍照规定才实施约9个月,需要更多时间评估效果。她认为,通过设备验证仅有助于识别身份,而存档照片还能体现各方交易时的清醒状态和自愿意愿。

基于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文广指出,有案例因无法准确确定签署人而宣布公证合同无效。他认为,拍照是简单操作,不造成麻烦,但有助于增加真实性和各方责任。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红原也认为,此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开、透明并严格控制公证流程。在尚未全面总结时,立即取消可能增加争议风险。

国会预计于4月22日表决通过修改、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编译:张悦 越南网;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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