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國會討論關於修改、補充《公證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時,國會代表、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專職委員黎清環表示,現行法律已規定許多涉及房地產的交易,如買賣、贈與、抵押、出資,必須進行公證或認證。

如果定金合同被視為房地產買賣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導致該類型合同被設計為強制公證。因此,黎清環建議起草委員會仔細考慮,因為實際上,定金合同經過公證已給賣方帶來諸多風險。

引用《民法典》的規定,黎清環表示,當買方違反承諾時,賣方有權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然而,如果定金合同已經公證且因爭議未撤銷,公證執業機構無法繼續為新買方公證買賣合同。

他認為這是容易被濫用的點。因為在解決爭議過程中,法院僅在違法時才宣佈公證文書無效,所以該文書在各方共同要求撤銷前仍有效。在此期間,買方可能故意拖延,施壓迫使賣方額外付款才同意撤銷定金。

基於此實際情況,代表建議起草機構不要將房地產定金合同納入法律草案的強制公證範圍。

“不應將房地產定金合同納入強制公證範圍”

就房地產交易公證範圍提出意見,黎清環還建議避免設計封閉性規定,限制民眾選擇權。當公證活動已社會化時,民眾應有權選擇適合的公證執業機構,而不是被限制在房地產所在地。

他認為,如果只允許在財產所在地公證,將產生位置優勢,無法通過服務質量促進競爭。這種方法也與一些其他涉及房地產的交易不一致,如公證遺囑或拒絕繼承遺產的文書,這些不依賴於財產所在地。

因此,代表建議擴大公證範圍至辦事處外,並逐步允許在集中公證數據庫完善、穩定運行並確保法律安全時,進行不依賴行政邊界的公證。

國會代表、富壽省公安廳廳長阮明俊認為,房地產交易目前仍存在許多不足,因此修法應既便利民眾,又提高管理效率。他建議國會靈活規定,某些類型合同應基於自願鼓勵公證,而非強制適用。

他還建議法律草案明確公證是確認交易形式還是內容,同時確定公證員在出現逃稅等違規跡象時的責任。他認為,如果公證員不必承擔更高責任,或公證的法律價值與民眾按模板自行訂立合同並履行納稅義務差異不大,就不應強制民眾公證。

“不應將房地產定金合同納入強制公證範圍”

謹慎取消公證時拍照規定

《公證法》修改草案提議取消在簽署文書時強制拍攝民眾與公證員照片的規定。政府認為,這符合電子身份、生物識別以及人口、戶籍數據庫已部署的新背景,有助於簡化手續,更方便民眾。

根據新方案,公證員可通過生物識別設備、專用掃描儀或VNeID應用驗證要求公證者的身份,替代目前拍照和存檔的做法。然而,許多代表建議謹慎考慮。胡志明市司法廳廳長阮氏紅幸表示,拍照規定才實施約9個月,需要更多時間評估效果。她認為,通過設備驗證僅有助於識別身份,而存檔照片還能體現各方交易時的清醒狀態和自願意願。

基於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文廣指出,有案例因無法準確確定簽署人而宣佈公證合同無效。他認為,拍照是簡單操作,不造成麻煩,但有助於增加真實性和各方責任。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紅原也認為,此規定有助於確保公開、透明並嚴格控制公證流程。在尚未全面總結時,立即取消可能增加爭議風險。

國會預計於4月22日表決通過修改、補充《公證法》若干條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