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粉厂主:“一项超出承受能力的判决”
阮氏炳女士,阮炳股份生产贸易服务公司(位于新平郡15坊区域的新山坊)的总经理,刚刚向胡志明市领导提交紧急求助信,称她的工厂正面临“一项超出承受能力的判决”。
根据信件内容,3月31日,她的米粉生产厂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新山坊人民委员会第06/QĐ-XPHC号决定),罚款总额为5.52亿越南盾。
处罚决定认定该厂每日排放废水量为10立方米。然而,在提交给胡志明市领导的求助信中,厂主认为这一数字未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引用2025年第四季度水费单的数据,该厂在92天内总用水量为488立方米,相当于每日约5.3立方米(包括生活用水)。如果按通常的废水排放比例计算,实际废水量仅约为每日4.24立方米(占供水量的80%),不到被指控水平的一半。
厂主还表示,取样时间恰逢水池溢出事故,导致指标异常升高。厂方在事后立即进行了修复,并请求重新监测,但未得到充分考虑。
“对于一个70平方米、有6名工人的手工作坊,超过5亿越南盾的罚款无异于直接下达‘死刑令’。即使卖掉所有机器,我们也无法支付”,阮氏炳在信中写道。
新山坊怎么说?
与《青年在线》交流时,新山坊人民委员会的代表表示,发布处罚决定并非突然行动,而是经过跟踪和检查的过程。
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系统多次因损坏而停止运行。废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多项指标超出标准数倍(pH值超出技术标准范围,BOD5超标36.7倍,COD超标29.5倍,TSS超标12.9倍,氨氮超标1.4倍;总氮超标2.14倍)。
新山坊领导表示,在处罚前,职能部门已制作记录,允许企业解释,并延长了废水处理系统修复时间,但修复工作未达到要求。
关于废水排放量的争议,新山坊人民委员会的代表确认,该厂未安装废水计量表,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共用同一水源,因此无法分开计算。因此,职能部门依据新和供水股份公司开具的10月、11月和12月水费单,显示该厂总用水量为975立方米。
在取样时,检查组被告知过滤网破损,厂主请求检查组重新取样。然而,更换新过滤网的过程没有检查组成员在场见证。
厂主自行操作并向检查组报告信息。在厂主报告已更换新过滤网时,废水取样过程仍在进行中。因此,没有足够依据要求重新取样。
新山坊人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第06/QĐ-XPHC号明确指出违规行为和罚款金额:排放废水超标5倍以上——罚款2.3亿越南盾;因COD、TSS超标5倍以上增加100%(2.3亿越南盾);因总氮超标2至3倍以下增加30%(6900万越南盾);因氨氮超标1.1至1.5倍以下增加10%(2300万越南盾),使总罚款额增至5.52亿越南盾。
律师阮登思(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在与《青年在线》交流时认为,环境处罚的目的是迫使企业修复后果,使排放源符合标准。然而,如果罚款远超资产价值和财务能力,必然结果可能是企业被迫关闭。届时,修复后果的要求也变得不可行。
据该律师称,影响不仅限于一家生产厂被“判处死刑”,还可能导致数十名工人失去生计。一项政策如果不考虑实际执行能力,很容易偏离最初目标。
律师裴氏贞花(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TGAC副主任,认为对阮氏炳女士从事传统行业的企业处以超过5亿越南盾的环境罚款,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罚款金额相对于这些企业的收入和财务能力过大。高风险可能导致传统企业关闭,影响许多工人的就业。
裴氏贞花认为,根据阮氏炳的陈述,她的企业自1999年开始经营。在确定处罚的取样时,她的企业正遇到生产事故,导致废水排放源与正常经营日相比受到影响。然而,职能部门未按阮氏炳的要求在其他正常运营日重新取样,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缺乏客观性的风险。
技术事故是阮氏炳企业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裴氏贞花认为职能部门需要重新全面审查事件。如果如阮氏炳所述是技术事故,企业应免除与处罚相关的责任,避免“冤枉”处罚,导致这家已运营近30年、保持越南传统工艺的企业“被判处死刑”。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0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