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运输的第208/2026号法令于6月15日颁布,规定航班延误是指实际飞行时间比计划时间晚15分钟以上。长时间延误指延误4小时以上。
如果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有责任通知并向旅客道歉,同时说明原因并更新预计起飞时间,至少每30分钟在机场屏幕上显示一次。
对于延误2小时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须为旅客提供饮用水或等值代金券。如果旅客要求,航空公司可以改签(re-book)或变更行程(re-route),以便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

延误3小时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须提供餐食或等值代金券。
因航空公司原因延误4小时以上,若旅客不同意改签或换乘,航空公司必须全额退款或退还未使用部分票款。
同时,航空公司必须向已确认座位并持有该航班机票的旅客支付不可退还的预赔款。预赔款每航班支付一次,包括客舱内延误的情况。
对于延误6小时以上的航班,若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航空公司必须在机场为旅客安排合适的休息场所。若延误时间从晚上10点持续至次日早上7点,航空公司必须在当地为旅客安排睡眠和休息场所,或在旅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替代方案。此规定不适用于已接受退款的旅客。
上述关于旅客食宿休息保障的规定仅适用于已购票、确认座位并在机场的旅客。
政府授权建设部部长详细规定不可退还预赔款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同时,政府规定,从开票到公布航班时刻表期间,若航空公司将航班时刻表提前或推迟超过5小时,必须通知旅客并办理退票,或在72小时内改签至其他航班,以便旅客到达目的地。
当飞机关闭舱门、旅客在机舱内,但起飞时间延误超过30分钟时,航空公司必须提供饮用水,确保通风、适宜温度及旅客如厕需求;若旅客需要紧急医疗援助,必须采取援助措施。若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且无法确定起飞时间,航空公司必须允许旅客下机。
该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
武遵
(编译:李程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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