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颁布处理举报违规行为者的4级纪律处分

越南政府已颁布第156/2026号法令,修订补充第31/2019号法令中关于《举报法》部分条款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新增多项关于处理举报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

根据法令,处理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人、受理举报人以及作为干部、公务员、职员的举报人,若有违反举报法的行为,将视性质、程度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形式包括:谴责、警告、撤职、强制离职或罢免。若造成损失,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专门条款规定了处理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人、受理举报人的纪律处分。

适用谴责纪律的行为

谴责纪律适用于以下行为之一:

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保护举报人的责任,导致举报人遭受报复、打击,但本条第3款b项和第4款d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阻碍、刁难、骚扰举报人。

在处理举报中缺乏责任心。

包庇被举报人,但本条第4款c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适用警告纪律的行为

警告纪律适用于以下行为之一:

已受谴责纪律处分仍再犯。

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笔迹及其他暴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但举报人拒绝信息保密保护措施的情形除外。

故意不受理举报,不发布举报内容结论,不按权限决定处理举报,或不向有权人建议处理举报。

利用职务、权限在处理举报中实施违法行为。威胁、收买、报复、打击、侮辱举报人。

适用撤职纪律的行为

撤职纪律适用于以下行为之一:

已受警告纪律处分仍再犯。

未按权限采取保护举报人措施,导致举报人遭受报复、打击,造成身体损伤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率31%至61%以下。

适用强制离职或罢免纪律的行为

强制离职或罢免纪律适用于以下行为之一:

已对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纪律处分,或对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受警告纪律处分仍再犯。

故意不处理或故意违法处理举报,导致社会不稳定、安全、秩序混乱。

故意忽略证据、遗漏信息、资料,或丢失、篡改举报案件的档案、资料,导致错误认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程度,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包庇被举报人,造成社会不稳定、安全、秩序混乱。

未按权限采取保护举报人措施,导致举报人遭受报复、打击,造成身体损伤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率61%以上或死亡。

法令修订补充了对作为干部、公务员、职员的举报人的纪律处分规定。

对于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人,使用他人姓名举报,影响机关、单位活动或造成内部不团结,可被撤职。

特别是,利用举报权歪曲事实、诽谤、分裂内部、扰乱安全秩序或宣传反国家的人,可被适用最高纪律处分形式——强制离职或罢免。

(编译:Ivy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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