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嘉莱省砍树事件:谁有权砍伐机关内的树木?

越南嘉莱省砍树事件:谁有权砍伐机关内的树木?

据《年轻人报》报道,经过检查核实,嘉莱省亚赫如乡人民委员会确认,其办公地点有10棵木棉树和3棵凤凰花树被砍伐,而批准砍伐的是亚赫如乡公安站长。

岘港市律师协会的潘德黄律师表示,根据2017年《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在乡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内种植的树木,如果是由国家投资管理的,则属于公共财产。

因此,砍伐、迁移或处理树木必须遵守关于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的法律规定。

原则上,处理公共财产必须确保权限正确、公开、透明、节约和高效;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擅自决定处理公共财产。

越南嘉莱省砍树事件:谁有权砍伐机关内的树木?

目前,砍伐或迁移作为公共财产的树木的程序、手续和权限按照第258/NP-CP号法令第27条的规定执行。

据此,只有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况时,才能进行砍伐或迁移;必须由负责管理树木的主体或主管机关、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执行。

档案中需说明处理依据、树木的实际状况,并且执行过程必须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该法令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免于许可证的情况除外。

上述法令还规定,负责管理公园、树木的单位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公园、树木专业机构;具有管理公园、树木职能的公立事业单位。

并且“省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将颁发砍伐、迁移树木许可证的权限下放给下属的公园、树木专业机构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使其符合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规定”。

因此,可以确定乡级公安力量并非法律规定的负责管理树木的机关,也没有权限决定砍伐或迁移树木。

关于乡级公安以树木有倾倒风险、对民众构成安全隐患为由,试图免于许可证的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潘德黄律师的说法,上述法令第27条第2款规定免于砍伐、迁移树木许可证的情况中,a点规定:“树木在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有折断、倾倒风险”。

这一规定同时要求满足两个条件:“树木有折断、倾倒风险”且“该风险发生在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因此,仅凭树木有倾倒风险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这一理由,不足以认定属于免于许可证的情况。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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