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嘉莱省砍树事件:谁有权砍伐公共树木?

越南嘉莱省砍树事件:谁有权砍伐公共树木?

据《年轻人报》报道,经过检查核实,嘉莱省伊阿如乡人民委员会确认,乡政府办公区内有10棵乌桕树和3棵凤凰木被砍伐,而批准砍伐的是伊阿如乡公安长。

公安乡不是被授权管理树木的主体

岘港市律师团律师潘德黄表示,根据2017年《公共财产管理使用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若种植在乡坊人民委员会办公区内的树木属于国家投资、管理的财产,则被认定为公共财产。

因此,砍伐、迁移或处理树木必须遵守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原则上,处理公共财产必须确保权限正确、公开、透明、节约和高效;未经有权机关许可,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擅自决定处理公共财产。

目前,砍伐、迁移作为公共财产的树木的程序、手续和权限按照第258/NP-CP号议定第27条规定执行。

据此,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砍伐或迁移;必须由被授权管理树木的主体或有权机关、人员按照正确的程序、手续组织实施。

档案必须体现处理的依据、树木的实际状况,且组织实施必须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该议定第27条第2款规定免于许可证的情形除外。

上述议定还规定被授权管理公园、树木财产的单位包括:乡级人民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公园、树木专业机构;具有公园、树木管理职能的公立事业单位。

并且“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对所属的公园、树木专业机构和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分权,以便在本省范围内根据地方政权组织法律规定发放砍伐、迁移树木的许可证”。

因此,需要确认乡级公安力量不是法律规定的被授权管理树木的机关,也没有决定砍伐、迁移树木的权限。

何时砍伐树木可免于许可证?

关于乡公安提出砍伐办公区内树木的原因是树木有倒伏风险、对民众存在安全隐患,从而主张在上述情形下免于许可证,这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据潘德黄律师称,上述议定第27条第2款规定免于砍伐、迁移树木许可证的情形,其中a点规定:“树木在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情况下有倒伏断裂风险”。

该规定同时要求满足两个条件,即“树木有倒伏断裂风险”且“该风险发生在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情况下”。因此,仅凭树木有倒伏风险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这一理由,尚不足以认定属于免于许可证的情形。

越南嘉莱省砍树事件:谁有权砍伐公共树木?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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