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规定,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录像活动时,是否无需征得被录音、录像者的同意?被录音、录像者是否会被侵犯隐私或损害名誉、人格?(读者提问)
为安全、秩序目的在公共场所录像
律师阮氏秋心解答: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活动中进行录音、录像而无需事先获得主体同意的规定,此前就已存在,并非从今年初才开始适用。
根据2023年第13号法令《个人数据保护》第18条,有权机关为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可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录像并处理所获个人数据,无需被录音、录像者同意,但需通知主体其正在被录音、录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关于公共场所录音、录像的规定,载于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第32条,在以下情况下,机关、组织、个人可在公共场所、公共活动中进行录音、录像并处理所获个人数据,无需个人数据主体同意:
录音、录像的目的在于执行国防任务、保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安全、保护机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从公共活动中获取的声音、图像及其他识别信息,包括会议、研讨会、体育比赛、艺术表演及其他公共活动,且不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名誉、人格、声誉。
同样根据该条款,进行录音、录像的机关、组织、个人有责任通过通知或其他信息形式,让个人数据主体知晓其正在被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单位须保护数据
所获个人数据仅应按照处理目的进行处理和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公共场所、公共活动中的录音、录像活动获取的个人数据,仅应在为收集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存储。存储期限届满后,个人数据须按规定予以删除、销毁。
法律还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及处理所获个人数据的机关、组织、个人有责任保护个人数据。
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规定的组织、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后果,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若造成损害,须予以赔偿。
(编译:Ivy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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