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定,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录音、拍摄是否无需征得被录音、拍摄者的同意?被录音、拍摄者是否会被侵犯隐私或损害名誉、人格?(一位读者提问)
出于安全、秩序目的在公共场所拍摄视频
律师阮氏秋心回答:
关于在公共场所、公共活动中无需征得主体同意即可进行录音、拍摄的规定早已存在,并非从今年年初才开始适用。
根据2023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令》第18条,有权机关和组织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以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拍摄并处理所获取的个人数据,无需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
录音、拍摄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告知主体其正在被录音、拍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上述公共场所录音、拍摄的规定载于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第32条,机关、组织和个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在公共场所、公共活动中进行录音、拍摄并处理所获取的个人数据:
录音、拍摄的目的是执行国防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从公共活动中获取的声音、图像及其他识别信息,包括会议、研讨会、体育比赛、艺术表演及其他公共活动,且不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名誉、人格和信誉。
同样根据该条,进行录音、拍摄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通过通知或其他信息形式告知个人数据主体其正在被录音、拍摄。
录音、拍摄单位必须保护数据
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仅可按照处理目的进行处理和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公共场所、公共活动中的录音、拍摄活动获取的个人数据仅储存为收集目的所需的时间。储存期限届满后,个人数据必须按规定删除或销毁。
法律还规定,进行录音、拍摄和处理所获取个人数据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保护个人数据。
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等违法行为若造成损害,必须予以赔偿。
(编译:李程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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