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内容由公安部第131号通知规定,涉及人民公安系统接待公民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的工作。
具体而言,该通知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定期接待公民的安排如下:
公安部长每月至少一天在公安部接待点定期接待公民。
省级公安局长每月至少一天在省级公安局接待点定期接待公民。
除定期接待外,乡级公安首长遇以下情况之一时须进行突击接待:
案件复杂、涉及多人、牵涉多个机关、组织、单位的责任或各单位意见不一致。
投诉、举报、建议、反映若未能及时指导处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影响治安秩序;造成国家、机关、组织、个人财产损失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
按上级要求接待公民。
因此,自7月1日起,第131号通知将乡级公安首长定期接待安排从每周至少一天调整为每月至少两天。
当有人前来投诉、举报、建议或反映时,接待干部负责迎接、确认投诉人的身份。
接待时,被分派的干部收集姓名、地址、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证明、护照号码或VNeID应用上的电子身份账户等信息。
接待干部解释公民在投诉、举报、建议、反映时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公民依法提供信息、文件和证据。
若未有投诉、举报、建议、反映的书面材料,接待干部指导公民书写。若公民无法自行书写,接待干部应完整、准确记录投诉、举报、建议、反映内容,并要求公民签字或按指印确认。
若投诉、举报、建议、反映内容属于多个不同机关、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责任范围,接待干部指导分别书写并发送至依法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和人员。
若投诉、举报、建议、反映属于同级主管处理权限,接待干部接收书面材料及相关信息、文件、证据依法处理。
若投诉、举报、建议、反映不属于同级主管处理权限,接待干部指导将材料发送至依法有处理权限的机关或人员。
接收犯罪举报、报案、建议提起公诉按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执行。
若投诉、举报、建议、反映属于直接下级主管处理权限但逾期未处理,接待干部接收材料并报告同级主管解决或建议有权机关、单位考虑处理。
接收书面材料及投诉、举报、建议、反映相关信息、文件、证据后,接待干部须检查信息、文件、证据的有效性并出具接收收据(按第154号法令随附的02/TCD表格),由接收干部签字。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投诉人,另一份记录在接待登记簿或更新至人民公安监察活动管理信息系统(在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条件满足时)。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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