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規:鄉級公安首長每月至少接待公民2天

此內容由公安部第131號通知規定,涉及人民公安系統接待公民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的工作。

具體而言,該通知第13條第2款規定了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定期接待公民的安排如下:

公安部長每月至少一天在公安部接待點定期接待公民。

省級公安局長每月至少一天在省級公安局接待點定期接待公民。

鄉級公安首長每月至少兩天在鄉級公安接待點定期接待公民。

除定期接待外,鄉級公安首長遇以下情況之一時須進行突擊接待:

案件複雜、涉及多人、牽涉多個機關、組織、單位的責任或各單位意見不一致。

投訴、舉報、建議、反映若未能及時指導處理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影響治安秩序;造成國家、機關、組織、個人財產損失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

按上級要求接待公民。

因此,自7月1日起,第131號通知將鄉級公安首長定期接待安排從每週至少一天調整為每月至少兩天。

當有人前來投訴、舉報、建議或反映時,接待幹部負責迎接、確認投訴人的身份。

接待時,被分派的幹部收集姓名、地址、身份證、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證明、護照號碼或VNeID應用上的電子身份賬戶等信息。

接待幹部解釋公民在投訴、舉報、建議、反映時的權利和義務,並要求公民依法提供信息、文件和證據。

若未有投訴、舉報、建議、反映的書面材料,接待幹部指導公民書寫。若公民無法自行書寫,接待幹部應完整、準確記錄投訴、舉報、建議、反映內容,並要求公民簽字或按指印確認。

若投訴、舉報、建議、反映內容屬於多個不同機關、組織、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範圍,接待幹部指導分別書寫併發送至依法有處理權限的機關和人員。

若投訴、舉報、建議、反映屬於同級主管處理權限,接待幹部接收書面材料及相關信息、文件、證據依法處理。

若投訴、舉報、建議、反映不屬於同級主管處理權限,接待幹部指導將材料發送至依法有處理權限的機關或人員。

接收犯罪舉報、報案、建議提起公訴按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執行。

若投訴、舉報、建議、反映屬於直接下級主管處理權限但逾期未處理,接待幹部接收材料並報告同級主管解決或建議有權機關、單位考慮處理。

接收書面材料及投訴、舉報、建議、反映相關信息、文件、證據後,接待幹部須檢查信息、文件、證據的有效性並出具接收收據(按第154號法令隨附的02/TCD表格),由接收幹部簽字。收據一式兩份,一份交投訴人,另一份記錄在接待登記簿或更新至人民公安監察活動管理信息系統(在基礎設施和信息技術條件滿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