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规:乡级公安主任每月至少接待群众2天

越南新规:乡级公安主任每月至少接待群众2天

这一规定载于越南公安部第131号通知,涉及人民公安队伍中的群众接待、投诉、检举、建议和反映工作。

乡级公安主任定期接待群众:每月至少2天

具体而言,该通知第1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首长定期接待群众的时间安排如下:

公安部长每月至少定期接待群众一天,地点在公安部的群众接待点。

省级公安局长每月至少定期接待群众一天,地点在省级公安的群众接待点。

乡级公安主任每月至少定期接待群众两天,地点在乡级公安的群众接待点。

除定期接待群众外,乡级公安主任还必须在以下情形进行突击性接待:

案件复杂,多人参与,涉及多个机关、组织、单位的责任,或各机关、组织、单位的意见不一致。

投诉、检举、建议、反映若不及时指导、审查,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影响安全秩序;造成国家、机关、组织、个人财产损失,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

按上级要求接待群众。

因此,从7月1日起,第131号通知将乡级公安主任定期接待时间从此前每周至少1天调整为每月至少2天。

直接接待群众流程

该通知还规定了直接接待群众的流程。

据此,当有人前来投诉、检举、建议、反映时,接待干部有责任迎接,确认投诉、检举、建议、反映人的身份。

接待时,被分配干部收集其姓名、地址、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护照号码或VNeID应用程序上的电子身份账户等信息。

接待干部解释公民在投诉、检举、建议、反映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公民按法律规定提供信息、资料、证据。

若无投诉、检举、建议、反映书,接待干部指导公民书写。若公民无法自行书写,接待干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投诉、检举、建议、反映内容并要求公民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若投诉、检举、建议、反映内容属于多个不同机关、组织、单位的管辖权和职责,接待干部指导分别书写并发送至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人员。

若投诉、检举、建议、反映属于同级别主管的管辖权,接待干部接收相关文书、信息、资料、证据,按法律规定处理。

若投诉、检举、建议、反映不属于同级别主管的管辖权,接待干部指导发送至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人员。

对犯罪行为的举报、报告、起诉建议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若投诉、检举、建议、反映属于直接下级主管的管辖权,但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解决,接待干部接收文书,向上级报告由其解决,或建议有权机关、单位主管审查解决。

接收投诉、检举、建议、反映相关文书、信息、资料、证据后,接待干部须检查其合法性,并出具按第154号法令附件02/TCD格式的接收收据,注明接待干部签名。

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投诉、检举、建议、反映人,并将信息记录在接待簿中,或在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条件具备时更新到服务于人民公安监察活动管理的信息系统中。

(编译:张悦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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