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一規定載於越南公安部第131號通知,涉及人民公安隊伍中的群眾接待、投訴、檢舉、建議和反映工作。
鄉級公安主任定期接待群眾:每月至少2天
具體而言,該通知第13條第2款規定各級公安首長定期接待群眾的時間安排如下:
公安部長每月至少定期接待群眾一天,地點在公安部的群眾接待點。
省級公安局長每月至少定期接待群眾一天,地點在省級公安的群眾接待點。
鄉級公安主任每月至少定期接待群眾兩天,地點在鄉級公安的群眾接待點。
除定期接待群眾外,鄉級公安主任還必須在以下情形進行突擊性接待:
案件複雜,多人參與,涉及多個機關、組織、單位的責任,或各機關、組織、單位的意見不一致。
投訴、檢舉、建議、反映若不及時指導、審查,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影響安全秩序;造成國家、機關、組織、個人財產損失,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
按上級要求接待群眾。
因此,從7月1日起,第131號通知將鄉級公安主任定期接待時間從此前每週至少1天調整為每月至少2天。
直接接待群眾流程
該通知還規定了直接接待群眾的流程。
據此,當有人前來投訴、檢舉、建議、反映時,接待幹部有責任迎接,確認投訴、檢舉、建議、反映人的身份。
接待時,被分配幹部收集其姓名、地址、身份證、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護照號碼或VNeID應用程序上的電子身份賬戶等信息。
接待幹部解釋公民在投訴、檢舉、建議、反映時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並要求公民按法律規定提供信息、資料、證據。
若無投訴、檢舉、建議、反映書,接待幹部指導公民書寫。若公民無法自行書寫,接待幹部應完整、準確地記錄投訴、檢舉、建議、反映內容並要求公民簽字或按手印確認。
若投訴、檢舉、建議、反映內容屬於多個不同機關、組織、單位的管轄權和職責,接待幹部指導分別書寫併發送至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人員。
若投訴、檢舉、建議、反映屬於同級別主管的管轄權,接待幹部接收相關文書、信息、資料、證據,按法律規定處理。
若投訴、檢舉、建議、反映不屬於同級別主管的管轄權,接待幹部指導發送至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人員。
對犯罪行為的舉報、報告、起訴建議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
若投訴、檢舉、建議、反映屬於直接下級主管的管轄權,但超過規定期限仍未解決,接待幹部接收文書,向上級報告由其解決,或建議有權機關、單位主管審查解決。
接收投訴、檢舉、建議、反映相關文書、信息、資料、證據後,接待幹部須檢查其合法性,並出具按第154號法令附件02/TCD格式的接收收據,註明接待幹部簽名。
收據一式兩份,一份交投訴、檢舉、建議、反映人,並將信息記錄在接待簿中,或在基礎設施和信息技術條件具備時更新到服務於人民公安監察活動管理的信息系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