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将潘文江向国会提交修改9部军事、国防法律,其中提议不执行健康初选决定属于逃避兵役行为。
8月4日上午,副总理兼国防部长潘文江大将受总理授权,向国会提交关于修改补充9部军事国防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这些法律包括:《国防法》、《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职业军人、国防工人和职员法》、《兵役法》、《越南边防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力量法》、《民事防御法》、《民兵自卫队法》。
潘文江大将表示,该法律草案旨在制度化关于调整组织机构、运行地方政府的方针;推进分级分权,简化行政手续。近期,政府已颁布若干法令和决议,以处理军事国防领域机构调整中出现的困难。然而,这些规定是根据立法授权机制颁布的,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因此需要法律化。
撤销区域防御指挥部、成立隶属于省级军事指挥部的步兵团以及健全乡级军事指挥部,也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的要求。

对于《兵役法》,草案补充规定,不执行健康初选召集决定属于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据此,逃避兵役包括:不执行登记、健康初选、健康检查、入伍召集决定;不执行集中训练、演习、动员待命或战斗待命检查召集决定。
在兵役登记、初选和健康检查中的欺诈行为也被补充到严禁行为之列。
草案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将应征入伍和参加人民公安义务的公民移交给接兵单位。交接仪式由省级军事指挥部根据国防部长的规定组织实施。
团级及以上单位指挥官决定所属各级士官、士兵退役,并移交给原送兵的省级军事指挥部。
退役时间必须提前30天通知士官、士兵;通知原送兵的省级军事指挥部或军人入伍前工作、学习的机关、组织。省级、乡级人民委员会、省级军事指挥部以及相关机关、组织有责任接收退役士官、士兵。
正在机关、组织工作的公民,在参加兵役登记、初选、体检或健康检查期间,可获得原工资、交通费及现行津贴。参加这些活动期间,公民可获得食宿和往返交通费保障。
乡级军事指挥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印章
对于《国防法》,草案确定防御区域是军区防御的组成部分,按省级、乡级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组织,以乡级建设为基础保护地方。
《民兵自卫队法》修订草案确定乡级军事指挥部是直属河内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或省级军事司令部的地方军事机关;同时是乡级国防工作的常设机关。
该机关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印章、账户和办公场所。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员由乡党委书记兼任。地方财政保障办公场所、训练场地的建设经费。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经费支持。
草案还补充了村防务队长的任务,包括为村级党委、支部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国防军事任务提供参谋;直接管理、指挥民兵;协调实施军队后方政策和有功人员优待政策。
将飞行设备许可权限下放至省级
《人民防空法》修订草案将无人驾驶飞机、其他飞行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装备和相关设备的进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许可权限从工贸部转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必须获得国防部和公安部的书面一致意见,属于国防部权限的情况除外。
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和边境地区边防部队单位指挥员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中止无人驾驶飞机和其他飞行器的飞行,但公安部在军队管理区域和目标以外活动的飞行器除外。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还有权下令压制、暂扣在其管辖地域内属于法律规定的无人驾驶飞机和其他飞行器。
对于《预备役力量法》,草案规定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地方预备役力量建设和动员计划。乡级军事指挥部为居住在本地的公民办理预备役军人登记;向每名预备役军人通知入伍令;组织担任指挥职务的预备役军人和已编入预备役动员单位的人员开展活动。
据潘文江大将介绍,修改9部法律主要涉及组织、权限和立法技术方面的调整;不会产生关于人员待遇、组织机构、编制的新政策或国家预算的新支出任务。
因此,政府建议国会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按照简化程序和手续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并通过。
山河
(编译:张悦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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