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將潘文江向國會提交修改9部軍事、國防法律,其中提議不執行健康初選決定屬於逃避兵役行為。

8月4日上午,副總理兼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受總理授權,向國會提交關於修改補充9部軍事國防法律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這些法律包括:《國防法》、《越南人民軍軍官法》、《職業軍人、國防工人和職員法》、《兵役法》、《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預備役力量法》、《民事防禦法》、《民兵自衛隊法》。

潘文江大將表示,該法律草案旨在制度化關於調整組織機構、運行地方政府的方針;推進分級分權,簡化行政手續。近期,政府已頒佈若干法令和決議,以處理軍事國防領域機構調整中出現的困難。然而,這些規定是根據立法授權機制頒佈的,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因此需要法律化。

撤銷區域防禦指揮部、成立隸屬於省級軍事指揮部的步兵團以及健全鄉級軍事指揮部,也提出了修改相關法律的要求。

越南提交修改9部國防法律 補充逃避兵役行為

對於《兵役法》,草案補充規定,不執行健康初選召集決定屬於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據此,逃避兵役包括:不執行登記、健康初選、健康檢查、入伍召集決定;不執行集中訓練、演習、動員待命或戰鬥待命檢查召集決定。

在兵役登記、初選和健康檢查中的欺詐行為也被補充到嚴禁行為之列。

草案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組織將應徵入伍和參加人民公安義務的公民移交給接兵單位。交接儀式由省級軍事指揮部根據國防部長的規定組織實施。

團級及以上單位指揮官決定所屬各級士官、士兵退役,並移交給原送兵的省級軍事指揮部。

退役時間必須提前30天通知士官、士兵;通知原送兵的省級軍事指揮部或軍人入伍前工作、學習的機關、組織。省級、鄉級人民委員會、省級軍事指揮部以及相關機關、組織有責任接收退役士官、士兵。

正在機關、組織工作的公民,在參加兵役登記、初選、體檢或健康檢查期間,可獲得原工資、交通費及現行津貼。參加這些活動期間,公民可獲得食宿和往返交通費保障。

鄉級軍事指揮部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印章

對於《國防法》,草案確定防禦區域是軍區防禦的組成部分,按省級、鄉級和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組織,以鄉級建設為基礎保護地方。

《民兵自衛隊法》修訂草案確定鄉級軍事指揮部是直屬河內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或省級軍事司令部的地方軍事機關;同時是鄉級國防工作的常設機關。

該機關具有法人資格、獨立印章、賬戶和辦公場所。鄉級軍事指揮部政治員由鄉黨委書記兼任。地方財政保障辦公場所、訓練場地的建設經費。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的地方給予經費支持。

草案還補充了村防務隊長的任務,包括為村級黨委、支部領導、指導和組織實施國防軍事任務提供參謀;直接管理、指揮民兵;協調實施軍隊後方政策和有功人員優待政策。

將飛行設備許可權限下放至省級

《人民防空法》修訂草案將無人駕駛飛機、其他飛行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裝備和相關設備的進口、暫進再出、暫出再進許可權限從工貿部轉交給省級人民委員會。許可必須獲得國防部和公安部的書面一致意見,屬於國防部權限的情況除外。

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和邊境地區邊防部隊單位指揮員有權在其管理範圍內中止無人駕駛飛機和其他飛行器的飛行,但公安部在軍隊管理區域和目標以外活動的飛行器除外。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還有權下令壓制、暫扣在其管轄地域內屬於法律規定的無人駕駛飛機和其他飛行器。

對於《預備役力量法》,草案規定省級和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地方預備役力量建設和動員計劃。鄉級軍事指揮部為居住在本地的公民辦理預備役軍人登記;向每名預備役軍人通知入伍令;組織擔任指揮職務的預備役軍人和已編入預備役動員單位的人員開展活動。

據潘文江大將介紹,修改9部法律主要涉及組織、權限和立法技術方面的調整;不會產生關於人員待遇、組織機構、編制的新政策或國家預算的新支出任務。

因此,政府建議國會在第一次非例行會議上按照簡化程序和手續對法律草案提出意見並通過。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