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上午,在分组讨论《都市发展法》草案时,多名国会代表评价该法律草案在立法思维上迈出了重大一步,将调整范围从《特别都市法》扩大到《都市发展法》,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授权。
然而,代表们也表示,为了让都市真正实现突破,法律草案需要补充足够强大的机制以调动资源,特别是为国际资本通过国际金融中心流入以服务地方发展开辟道路。
代表范仲仁(胡志明市)认为,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国会应颁布一部具有基础性的都市发展法。
他引用了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国会正在考虑新增两个中央直辖市,即广宁省和北宁省。届时,全国将有9个中央直辖市,形成新的增长极。然而,问题是,如果仅依靠地方预算,都市发展的资源从何而来。
该代表认为,《都市发展法》需要同时开辟两条资源动员渠道,一是通过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资本渠道,二是中央预算对区域联动项目的引领作用。
在分析法律草案第23条规定时,范仲仁认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目标必须是让国际资本进入越南经济,而不仅仅是外国金融机构的所在地。
然而,他指出,现行第324号法令第14条第3款(关于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财政政策)不允许中心成员直接或间接向中心地理范围之外的越南组织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服务、金融产品和活动。
这使得地方政府和国内企业无法利用该金融基础设施发行国际债券、证券和筹集资金。
“如果缺少这一规定,国际金融中心将只有空名,而引导资金的核心功能无法实现。”范仲仁说。他建议补充规定,允许政府、地方政府和有条件的国内企业使用中心成员的服务来筹集国际资金,同时确保外汇管理和反洗钱要求。
他认为,这不是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而是有控制地开放,让外部资金流入越南。

赞同上述观点,代表陈英俊(胡志明市)认为,国际金融中心虽设在胡志明市,但应被确定为国家金融中心,服务全国,而不仅仅是胡志明市。
他认为,全国各地的地方和企业有资源需求时,都应能进入这个市场,以吸引国际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他还提醒,向胡志明市下放发行都市债券、国际债券的权力,仍须确保在国家公共债务上限之内,并需财政部的平衡。
在另一内容上,陈英俊代表认为,授权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为国有企业补充注册资本的规定,仍受到《国家资本在企业中的管理和投资法》的约束。
如果仍需多级征求意见,那么分权尚未真正彻底。因此,他建议赋予市人民委员会更多权力,以主动决定优先发展领域中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需要明确将资金从金融中心引入项目的机制

代表杨明俊(胡志明市)认为,法律草案第23条主要涉及资金动员机制,但尚未明确将资金引入项目的机制。
他认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包括资金动员和资金分配两个方向。如果只规定输入而缺乏将资金引入项目的流程,中心的核心功能尚未完善。
该代表建议补充规定,授权胡志明市政府和国际金融中心制定将筹集的资金引入项目的流程,以缩短手续,加快资金流转速度。
“这是金融中心运作流程以及核心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点,即筹集资金、连接资金并将资金流转到企业以促进发展。”他说。
该代表认为,在各地都需要资源开展大型项目的背景下,完善资金引导机制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中心真正发挥其作为吸引和分配资金服务地区和全国发展的枢纽作用。
(编译:张悦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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