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上午,在分組討論《都市發展法》草案時,多名國會代表評價該法律草案在立法思維上邁出了重大一步,將調整範圍從《特別都市法》擴大到《都市發展法》,同時加強對地方政府的授權。
然而,代表們也表示,為了讓都市真正實現突破,法律草案需要補充足夠強大的機制以調動資源,特別是為國際資本通過國際金融中心流入以服務地方發展開闢道路。
代表範仲仁(胡志明市)認為,現在時機已經成熟,國會應頒佈一部具有基礎性的都市發展法。
他引用了本次會議的實際情況,國會正在考慮新增兩個中央直轄市,即廣寧省和北寧省。屆時,全國將有9箇中央直轄市,形成新的增長極。然而,問題是,如果僅依靠地方預算,都市發展的資源從何而來。
該代表認為,《都市發展法》需要同時開闢兩條資源動員渠道,一是通過國際金融中心的國際資本渠道,二是中央預算對區域聯動項目的引領作用。
在分析法律草案第23條規定時,範仲仁認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核心目標必須是讓國際資本進入越南經濟,而不僅僅是外國金融機構的所在地。
然而,他指出,現行第324號法令第14條第3款(關於越南國際金融中心的財政政策)不允許中心成員直接或間接向中心地理範圍之外的越南組織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支持服務、金融產品和活動。
這使得地方政府和國內企業無法利用該金融基礎設施發行國際債券、證券和籌集資金。
“如果缺少這一規定,國際金融中心將只有空名,而引導資金的核心功能無法實現。”範仲仁說。他建議補充規定,允許政府、地方政府和有條件的國內企業使用中心成員的服務來籌集國際資金,同時確保外匯管理和反洗錢要求。
他認為,這不是全面開放國內金融市場,而是有控制地開放,讓外部資金流入越南。

贊同上述觀點,代表陳英俊(胡志明市)認為,國際金融中心雖設在胡志明市,但應被確定為國家金融中心,服務全國,而不僅僅是胡志明市。
他認為,全國各地的地方和企業有資源需求時,都應能進入這個市場,以吸引國際資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他還提醒,向胡志明市下放發行都市債券、國際債券的權力,仍須確保在國家公共債務上限之內,並需財政部的平衡。
在另一內容上,陳英俊代表認為,授權市人民委員會決定為國有企業補充註冊資本的規定,仍受到《國家資本在企業中的管理和投資法》的約束。
如果仍需多級徵求意見,那麼分權尚未真正徹底。因此,他建議賦予市人民委員會更多權力,以主動決定優先發展領域中國有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
需要明確將資金從金融中心引入項目的機制

代表楊明俊(胡志明市)認為,法律草案第23條主要涉及資金動員機制,但尚未明確將資金引入項目的機制。
他認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運作包括資金動員和資金分配兩個方向。如果只規定輸入而缺乏將資金引入項目的流程,中心的核心功能尚未完善。
該代表建議補充規定,授權胡志明市政府和國際金融中心制定將籌集的資金引入項目的流程,以縮短手續,加快資金流轉速度。
“這是金融中心運作流程以及核心功能中最重要的一點,即籌集資金、連接資金並將資金流轉到企業以促進發展。”他說。
該代表認為,在各地都需要資源開展大型項目的背景下,完善資金引導機制將有助於國際金融中心真正發揮其作為吸引和分配資金服務地區和全國發展的樞紐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