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下午,国会就关于处理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应用相关的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进行讨论。
试验时,法律必须接受结果不达预期的可能性?
讨论中,许多代表继续聚焦澄清客观风险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同时建议完善保护“敢想敢干”者的机制。
代表黄玉廉(林同省)表示,现行刑法已承认当执行者完全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充分预防措施时,在科学研究、试验、应用新科技进展中的风险情形。
草案扩大对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接触方式符合国家发展要求。
代表还建议第6条明确三组标准:动机、目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决策时责任评估原则。
“一项创新决策可能失败,但失败并不当然意味着有过错。相反,如果明知有造成损害的风险仍故意决定、忽视警告、超越权限、隐瞒信息或有谋私动机,则不能以创新为名免除责任”,廉先生阐述观点。

与此同时,代表阮庆玉(岘港)质疑:“如果我们细读就会发现,当我们认为这是犯罪,但又规定如果不腐败、不谋私、为了共同利益……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那么我问:这样的行为还能算犯罪吗?”
玉先生认为,这是立法思维中的大问题。他认为,如果完全满足不腐败、不谋私、为共同利益、带来经济效益、无损失等条件,仍被视为违法行为,将很难为执行者创造动力。
“不腐败、不谋私、为共同利益、带来经济效益、无损失……却仍被视为犯罪,现在又来谈免除刑事责任……如果这样规定,谁还敢做?”代表说。
由此,他建议在总结法律之际,全面审查所有被视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剔除实质上已不再适合作为犯罪的行为;同时将决议多项内容纳入刑法典,避免不断出台各领域特殊决议。
试点后将考虑扩大或缩小范围

关于尚未扩大调整范围适用于所有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活动,大将、公安部部长梁三光表示,十四届党中央第04号结论仅允许出台国会特别决议,处理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应用中的违法、事件。
“因此,我们起草机关正在执行党中央的主张,决议的调整范围仅用于处理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领域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于其他活动”,梁先生說。
据公安部长介绍,这是一项特殊决议,具有试点性质。执行后将总结、报告有权机关考虑扩大或缩小决议范围。同时,正在法律中构建的问题将继续研究、吸收,在立法过程中补充。
关于将决议内容纳入刑法典的建议,大将梁三光表示,决议旨在解决实践的紧迫问题,预计在国会通过后立即生效,而修订后的刑法典将按后续路线图审议。
“因此,该决议将更早生效以应用于实践。因此,起草机关建议国会本次会议通过该决议”,部长明确说。同时表示,起草机关也已研究将决议内容纳入修订刑法典草案,以确保法律体系一致性。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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