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下午,國會就關於處理與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應用相關的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進行討論。
試驗時,法律必須接受結果不達預期的可能性?
討論中,許多代表繼續聚焦澄清客觀風險與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同時建議完善保護“敢想敢幹”者的機制。
代表黃玉廉(林同省)表示,現行刑法已承認當執行者完全遵守法律規定並採取充分預防措施時,在科學研究、試驗、應用新科技進展中的風險情形。
草案擴大對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的接觸方式符合國家發展要求。
代表還建議第6條明確三組標準:動機、目的;決策過程;特別是決策時責任評估原則。
“一項創新決策可能失敗,但失敗並不當然意味著有過錯。相反,如果明知有造成損害的風險仍故意決定、忽視警告、超越權限、隱瞞信息或有謀私動機,則不能以創新為名免除責任”,廉先生闡述觀點。

與此同時,代表阮慶玉(峴港)質疑:“如果我們細讀就會發現,當我們認為這是犯罪,但又規定如果不腐敗、不謀私、為了共同利益……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那麼我問:這樣的行為還能算犯罪嗎?”
玉先生認為,這是立法思維中的大問題。他認為,如果完全滿足不腐敗、不謀私、為共同利益、帶來經濟效益、無損失等條件,仍被視為違法行為,將很難為執行者創造動力。
“不腐敗、不謀私、為共同利益、帶來經濟效益、無損失……卻仍被視為犯罪,現在又來談免除刑事責任……如果這樣規定,誰還敢做?”代表說。
由此,他建議在總結法律之際,全面審查所有被視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剔除實質上已不再適合作為犯罪的行為;同時將決議多項內容納入刑法典,避免不斷出臺各領域特殊決議。
試點後將考慮擴大或縮小範圍

關於尚未擴大調整範圍適用於所有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活動,大將、公安部部長梁三光表示,十四屆黨中央第04號結論僅允許出臺國會特別決議,處理科技、創新和數字化轉型應用中的違法、事件。
“因此,我們起草機關正在執行黨中央的主張,決議的調整範圍僅用於處理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領域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於其他活動”,梁先生說。
據公安部長介紹,這是一項特殊決議,具有試點性質。執行後將總結、報告有權機關考慮擴大或縮小決議範圍。同時,正在法律中構建的問題將繼續研究、吸收,在立法過程中補充。
關於將決議內容納入刑法典的建議,大將梁三光表示,決議旨在解決實踐的緊迫問題,預計在國會通過後立即生效,而修訂後的刑法典將按後續路線圖審議。
“因此,該決議將更早生效以應用於實踐。因此,起草機關建議國會本次會議通過該決議”,部長明確說。同時表示,起草機關也已研究將決議內容納入修訂刑法典草案,以確保法律體系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