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河内清河都市区一辆过夜汽车被拆走两个轮胎、车底被垫砖一事,河内市律师团律师邓文强评价这是性质极其令人担忧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迹象
因为,实施行为者明知汽车及车辆部件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管理的财产,仍故意接近、拆卸并带走财产以图占有。
这是贪婪、蔑视法律意识以及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对汽车本身和使用者造成危险。拆卸轮胎使车辆失去行驶能力。
甚至如果垫车方式不安全,还可能导致车辆倾覆,造成更多部件损坏。
如果能证明实施者已秘密占有他人所有的轮胎或汽车其他部件,那么原则上该行为已具备《刑法》第173条规定的盗窃财产罪的特征。
强律师指出,盗窃财产罪的典型特点是占有行为秘密进行,犯罪者不公开其占有行为,也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来占有财产。
在此案中,如果确系对象等到夜晚、车主不知情时拆卸轮胎并带走,那么其作案方式非常典型地属于盗窃行为。
然而,为准确确定刑事责任,调查机关必须查明行为人、占有目的、被占有财产数量、财产价值、作案方式以及发生的全部损失。
据强先生称,根据《刑法》第173条第1款,盗窃他人财产价值200万至5000万越南盾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财产价值低于200万越南盾,仍可能受到刑事处理,如果属于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曾因侵占财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再犯,曾因若干侵占财产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仍再犯,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形。”律师表示。
财产价值是确定违法者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此案中,调查机关必须对被占有的财产进行估价。两个轮胎的价值或实际被占有的财产,将是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还需注意,不应只看轮胎购买时的全新价值。主管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基于被占有财产的状况、特征、质量、时间及相关因素来确定财产价值。

然而,强律师认为还需考虑的因素是,拆卸轮胎的行为不仅导致财产被占有,还可能对车辆本身造成损害。
“例如,拆卸轮胎、用砖块垫车不保证技术标准,可能导致部分部件变形,影响悬挂、刹车、底盘系统,或使车辆倾倒并继续损坏。”强律师分析道。
如果这些损失是犯罪者行为造成的后果,则行为人必须负责赔偿车主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任何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第585条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必须得到全面、及时的赔偿。
因此,行为人的责任不仅限于返还或赔偿被占有的轮胎价值,还可能包括维修、修复车辆损坏的费用,为减少和弥补损失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
如果财产被严重损坏且行为具备另一独立犯罪的全部特征,诉讼机关还必须全面考虑,以确定是否需依照《刑法》第178条以销毁或故意损坏财产罪追加处理。
然而,并非在盗窃过程中损坏财产就当然会以该罪名追加处理;这取决于主观目的、意识、损害程度以及各罪名的具体法律特征。
8月7日晚,河内市平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登越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正在核实处理上述事件。
平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表示,清河都市区已有居民停车场。该停车场已获政府临时许可。
阮登越先生提出建议,民众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在马路、人行道上停车会阻碍交通和城市秩序。
未来,政府将检查推动收费工作数字化转型,不使用现金。同时,该都市区也准备建设第二个停车场,以满足居民需求。
就在下周,乡政府将与都市区运营单位和居民举行对话,以解决现存障碍。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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