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拆下汽車輪胎再墊磚,可能面臨何種處理?

關於河內清河都市區一輛過夜汽車被拆走兩個輪胎、車底被墊磚一事,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鄧文強評價這是性質極其令人擔憂的行為。

該行為具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跡象

因為,實施行為者明知汽車及車輛部件屬於他人合法所有、管理的財產,仍故意接近、拆卸並帶走財產以圖佔有。

這是貪婪、蔑視法律意識以及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表現。

值得注意的是,該行為不僅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對汽車本身和使用者造成危險。拆卸輪胎使車輛失去行駛能力。

甚至如果墊車方式不安全,還可能導致車輛傾覆,造成更多部件損壞。

如果能證明實施者已秘密佔有他人所有的輪胎或汽車其他部件,那麼原則上該行為已具備《刑法》第173條規定的盜竊財產罪的特徵。

強律師指出,盜竊財產罪的典型特點是佔有行為秘密進行,犯罪者不公開其佔有行為,也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來佔有財產。

在此案中,如果確係對象等到夜晚、車主不知情時拆卸輪胎並帶走,那麼其作案方式非常典型地屬於盜竊行為。

然而,為準確確定刑事責任,調查機關必須查明行為人、佔有目的、被佔有財產數量、財產價值、作案方式以及發生的全部損失。

據強先生稱,根據《刑法》第173條第1款,盜竊他人財產價值200萬至5000萬越南盾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財產價值低於200萬越南盾,仍可能受到刑事處理,如果屬於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曾因侵佔財產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仍再犯,曾因若干侵佔財產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仍再犯,對社會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屬於其他特殊情形。”律師表示。

財產價值是確定違法者責任的重要依據

因此,在此案中,調查機關必須對被佔有的財產進行估價。兩個輪胎的價值或實際被佔有的財產,將是確定刑事責任和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據之一。

還需注意,不應只看輪胎購買時的全新價值。主管機關將根據法律規定,基於被佔有財產的狀況、特徵、質量、時間及相關因素來確定財產價值。

越南:拆下汽車輪胎再墊磚,可能面臨何種處理?

然而,強律師認為還需考慮的因素是,拆卸輪胎的行為不僅導致財產被佔有,還可能對車輛本身造成損害。

“例如,拆卸輪胎、用磚塊墊車不保證技術標準,可能導致部分部件變形,影響懸掛、剎車、底盤系統,或使車輛傾倒並繼續損壞。”強律師分析道。

如果這些損失是犯罪者行為造成的後果,則行為人必須負責賠償車主損失。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任何人侵犯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必須賠償;第585條的一般原則是實際損失必須得到全面、及時的賠償。

因此,行為人的責任不僅限於返還或賠償被佔有的輪胎價值,還可能包括維修、修復車輛損壞的費用,為減少和彌補損失的合理費用,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的實際損失。

如果財產被嚴重損壞且行為具備另一獨立犯罪的全部特徵,訴訟機關還必須全面考慮,以確定是否需依照《刑法》第178條以銷燬或故意損壞財產罪追加處理。

然而,並非在盜竊過程中損壞財產就當然會以該罪名追加處理;這取決於主觀目的、意識、損害程度以及各罪名的具體法律特徵。

8月7日晚,河內市平明鄉人民委員會主席阮登越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表示,公安機關正在核實處理上述事件。

平明鄉人民委員會主席表示,清河都市區已有居民停車場。該停車場已獲政府臨時許可。

阮登越先生提出建議,民眾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停車場。在馬路、人行道上停車會阻礙交通和城市秩序。

未來,政府將檢查推動收費工作數字化轉型,不使用現金。同時,該都市區也準備建設第二個停車場,以滿足居民需求。

就在下週,鄉政府將與都市區運營單位和居民舉行對話,以解決現存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