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让企业安心投资

越南:让企业安心投资

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特别会议正在讨论一项关于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以处理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以及科技应用、创新、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是一份关于处理违规行为的决议草案,更是关于国家如何在一个面向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中看待和管理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信号。

我高度赞赏草案的处理方式,它不仅审视行为和后果,还充分评估动机、目的、背景、过错程度、补救能力以及案情的整体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变化,因为在投资、商业或研究、创新活动中,并非所有决定都能达到预期效果。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必须明确区分哪些是执行过程中的客观风险,哪些是出于谋取私利或造成损害而故意违法行为。

只有当这一界限被明确、公正且可预期地确定下来,企业才能安心做出长期投资决策,大胆尝试新模式,并接受创新中的合理风险。

从企业运营的实际出发,我认为“为了共同利益”这一因素的评估需要用明确、客观的标准进行量化。首先要考察决策的目标是否真正旨在破解瓶颈、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发展。

同时,需要在该决定做出的历史背景、法律条件、科技水平以及执行者当时所掌握的信息下评估该决定。

必须明确区分哪些是执行过程中的客观风险,哪些是出于谋取私利或造成损害而故意违法行为。

——国会代表黎女垂杨

在我看来,跨部门委员会的专业咨询也非常必要,以审查整个实施过程,从而区分客观错误与违法行为,同时充分评估经济社会效益和相关因素。一个客观的评估机制将有助于确保公平,并增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信任。

越南:让企业安心投资

我还认为,草案的平衡点在于有条件从宽和个性化责任的原则。

这意味着,对于腐败、谋私、欺诈、故意违法或利用创新机制牟利的行为,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些案件需要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纪律。

相反,对于出于公心、在法律尚不完善或实践中出现新问题、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发生客观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的诚实决定,则需要有适当的保护机制。

当责任根据过错、动机、损害程度和补救结果进行个性化时,我们不仅能保持纪律,还能减少国家管理干部队伍中害怕出错、回避、不敢决定的心理,同时鼓励企业界敢于思考、敢于行动的精神。

我特别期待草案能实现从处理违规思维向风险管理思维的转变,以鼓励发展。对于企业来说,这一转变的最大价值在于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巩固对投资环境的信心。

当客观风险与故意违法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企业将更安心地大胆投资,主动采用新举措和解决方案,为企业自身和社会带来更高效益。

对于科技和数字化转型,风险管理更为重要,因为这一领域始终伴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和前所未有的试验。

政策范围不应仅限于应用阶段,而应研究扩大到受控试验、试生产和新的商业模式,因为风险最常出现在试验阶段本身。

同时,保护机制也需要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承认专家、科学家、工程师、顾问以及直接执行创新任务的人员的作用。

我相信,如果按照这种精神加以完善,该决议不仅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困难,还将建立一个可靠、安全的法律环境,鼓励创新,保护那些为了共同利益敢于思考和行动的人。

从而促进国有经济、私营经济、科技、数字化转型和创新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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