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特別會議正在討論一項關於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以處理與國有經濟、私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相關的違法行為。
這不僅是一份關於處理違規行為的決議草案,更是關於國家如何在一個面向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中看待和管理風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策信號。
我高度讚賞草案的處理方式,它不僅審視行為和後果,還充分評估動機、目的、背景、過錯程度、補救能力以及案情的整體利益。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變化,因為在投資、商業或研究、創新活動中,並非所有決定都能達到預期效果。
在我看來,最重要的是必須明確區分哪些是執行過程中的客觀風險,哪些是出於謀取私利或造成損害而故意違法行為。
只有當這一界限被明確、公正且可預期地確定下來,企業才能安心做出長期投資決策,大膽嘗試新模式,並接受創新中的合理風險。
從企業運營的實際出發,我認為“為了共同利益”這一因素的評估需要用明確、客觀的標準進行量化。首先要考察決策的目標是否真正旨在破解瓶頸、促進經濟社會、科技發展。
同時,需要在該決定做出的歷史背景、法律條件、科技水平以及執行者當時所掌握的信息下評估該決定。
必須明確區分哪些是執行過程中的客觀風險,哪些是出於謀取私利或造成損害而故意違法行為。
——國會代表黎女垂楊
在我看來,跨部門委員會的專業諮詢也非常必要,以審查整個實施過程,從而區分客觀錯誤與違法行為,同時充分評估經濟社會效益和相關因素。一個客觀的評估機制將有助於確保公平,並增強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信任。

我還認為,草案的平衡點在於有條件從寬和個性化責任的原則。
這意味著,對於腐敗、謀私、欺詐、故意違法或利用創新機制牟利的行為,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些案件需要嚴肅處理,以維護法律紀律。
相反,對於出於公心、在法律尚不完善或實踐中出現新問題、已採取預防措施但仍發生客觀風險的情況下作出的誠實決定,則需要有適當的保護機制。
當責任根據過錯、動機、損害程度和補救結果進行個性化時,我們不僅能保持紀律,還能減少國家管理幹部隊伍中害怕出錯、迴避、不敢決定的心理,同時鼓勵企業界敢於思考、敢於行動的精神。
我特別期待草案能實現從處理違規思維向風險管理思維的轉變,以鼓勵發展。對於企業來說,這一轉變的最大價值在於提高法律的可預測性,鞏固對投資環境的信心。
當客觀風險與故意違法之間的界限得以明確,企業將更安心地大膽投資,主動採用新舉措和解決方案,為企業自身和社會帶來更高效益。
對於科技和數字化轉型,風險管理更為重要,因為這一領域始終伴隨著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和前所未有的試驗。
政策範圍不應僅限於應用階段,而應研究擴大到受控試驗、試生產和新的商業模式,因為風險最常出現在試驗階段本身。
同時,保護機制也需要涵蓋公共和私營部門,承認專家、科學家、工程師、顧問以及直接執行創新任務的人員的作用。
我相信,如果按照這種精神加以完善,該決議不僅將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困難,還將建立一個可靠、安全的法律環境,鼓勵創新,保護那些為了共同利益敢於思考和行動的人。
從而促進國有經濟、私營經濟、科技、數字化轉型和創新的健康發展,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和繁榮做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