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年轻人报》报道,公安部交警局(CSGT)已发布通知,要求因金属材料散落在从岘港至庆和的高速公路上而受损的组织和个人,在6月6日凌晨至上午9时40分期间,紧急联系高速公路交警队第5队,提供车牌号、车型、车主和驾驶员等信息。
此举旨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准确确定损失,并明确在高速公路上散落废料导致上百辆车轮胎损坏事件中相关各方的责任。
超过100辆车轮胎被扎破
据交警局称,迄今已记录超过100辆车轮胎被扎破或损坏,职能部门已组织清理散落在约337公里高速公路上的材料。
初步确定,一辆清化省牌照的牵引车由V.Đ.T.(36岁)和V.V.T.(34岁,同住清化省)驾驶,从清化省运送工业废料和废旧物品到胡志明市。在行驶过程中,货物散落,总长度约337公里。
职能部门初步确定两名司机的违规行为,包括货物散落、无驾驶执照、驾驶时使用手机、未系安全带以及未使用驾驶员识别卡。

在与《年轻人报》交谈时,庆和省律师团鸿河律师事务所所长阮鸿河律师认为,将货物掉落路面首先属于违反交通和运输规定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然而,这里的后果不仅仅是“货物掉落”。
据律师称,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金属碎片和尖锐废料导致超过100辆汽车碾过,造成轮胎漏气和损失。
如果能证明所有这些废料均来自上述车辆,且正是货物散落导致后方车辆受损,那么责任问题就不再仅仅是行政处罚,此时可以考虑刑事责任。
第260条还是第261条?
河律师评估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第260条“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和第261条“阻碍道路交通”两项罪名。
“如果车辆驾驶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违反保障交通安全的规定,导致货物掉落路上并造成损失,则可能适用第260条。”河律师表示。
然而,该案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刑法第261条直接规定了非法放置、摆放、倾倒材料、废料、垃圾、尖锐物体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障碍物的行为。这里,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尖锐废料碎片正是需要澄清的因素。
如果能证明掉落、留置于路面的尖锐物体已构成阻碍交通的障碍物,并造成多辆车辆受损,那么第261条将是司法机关适用的一个定罪方向。
特别是,该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因此如果构成要件齐全,这一情节对依据第261条确定刑事责任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据该律师称,337公里的路程是此案中不容忽视的细节。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几百米内,且驾驶员无法知晓、无法及时处理,那么过错评估将有所不同。
但如果货物在长达337公里的路段上持续散落,调查机关就需要澄清一些问题,例如车辆驾驶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正在散落。
如果明知却仍继续驾驶车辆,不停车检查、排除、清理或警示其他车辆,那么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危险性显然应受到严厉评估。
律师认为,就刑事责任而言,最重要的是确定哪种违规行为与超过100辆车轮胎漏气的后果有直接关系。
可以合并计算100多辆车的损失吗?
据河律师称,如果每辆车仅损失几百万越南盾,那么每项单独损失可能尚未达到某些犯罪的数量门槛。
但超过100辆车因同一次违规行为同时受损,总损失可能达到数亿甚至数十亿越南盾。
原则上,如果能够证明所有损失均是同一行为所致,则可以考虑合并计算总损失。但不能机械累加,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哪些车辆受损、损失多少,最重要的是,这些损失是否正是由该车辆掉落的废料碎片造成的。
由此,阮鸿河律师认为,在此案中无论是刑事处理还是行政处罚都应谨慎。
(编译:Ivy;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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