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在越南高速公路上掉落鐵片致逾百車輪胎漏氣,會被刑事處理嗎?

據《年輕人報》報道,公安部交警局(CSGT)已發佈通知,要求因金屬材料散落在從峴港至慶和的高速公路上而受損的組織和個人,在6月6日凌晨至上午9時40分期間,緊急聯繫高速公路交警隊第5隊,提供車牌號、車型、車主和駕駛員等信息。

此舉旨在保護民眾的合法權益,準確確定損失,並明確在高速公路上散落廢料導致上百輛車輪胎損壞事件中相關各方的責任。

超過100輛車輪胎被扎破

據交警局稱,迄今已記錄超過100輛車輪胎被扎破或損壞,職能部門已組織清理散落在約337公里高速公路上的材料。

初步確定,一輛清化省牌照的牽引車由V.Đ.T.(36歲)和V.V.T.(34歲,同住清化省)駕駛,從清化省運送工業廢料和廢舊物品到胡志明市。在行駛過程中,貨物散落,總長度約337公里。

職能部門初步確定兩名司機的違規行為,包括貨物散落、無駕駛執照、駕駛時使用手機、未系安全帶以及未使用駕駛員識別卡。

司機在越南高速公路上掉落鐵片致逾百車輪胎漏氣,會被刑事處理嗎?

在與《年輕人報》交談時,慶和省律師團鴻河律師事務所所長阮鴻河律師認為,將貨物掉落路面首先屬於違反交通和運輸規定的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然而,這裡的後果不僅僅是“貨物掉落”。

據律師稱,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金屬碎片和尖銳廢料導致超過100輛汽車碾過,造成輪胎漏氣和損失。

如果能證明所有這些廢料均來自上述車輛,且正是貨物散落導致後方車輛受損,那麼責任問題就不再僅僅是行政處罰,此時可以考慮刑事責任。

第260條還是第261條?

河律師評估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第260條“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和第261條“阻礙道路交通”兩項罪名。

“如果車輛駕駛人在運輸貨物過程中違反保障交通安全的規定,導致貨物掉落路上並造成損失,則可能適用第260條。”河律師表示。

然而,該案件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點。刑法第261條直接規定了非法放置、擺放、傾倒材料、廢料、垃圾、尖銳物體或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障礙物的行為。這裡,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尖銳廢料碎片正是需要澄清的因素。

如果能證明掉落、留置於路面的尖銳物體已構成阻礙交通的障礙物,並造成多輛車輛受損,那麼第261條將是司法機關適用的一個定罪方向。

特別是,該行為發生在高速公路上,因此如果構成要件齊全,這一情節對依據第261條確定刑事責任框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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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據該律師稱,337公里的路程是此案中不容忽視的細節。如果這起事故發生在幾百米內,且駕駛員無法知曉、無法及時處理,那麼過錯評估將有所不同。

但如果貨物在長達337公里的路段上持續散落,調查機關就需要澄清一些問題,例如車輛駕駛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正在散落。

如果明知卻仍繼續駕駛車輛,不停車檢查、排除、清理或警示其他車輛,那麼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危險性顯然應受到嚴厲評估。

律師認為,就刑事責任而言,最重要的是確定哪種違規行為與超過100輛車輪胎漏氣的後果有直接關係。

可以合併計算100多輛車的損失嗎?

據河律師稱,如果每輛車僅損失幾百萬越南盾,那麼每項單獨損失可能尚未達到某些犯罪的數量門檻。

但超過100輛車因同一次違規行為同時受損,總損失可能達到數億甚至數十億越南盾。

原則上,如果能夠證明所有損失均是同一行為所致,則可以考慮合併計算總損失。但不能機械累加,司法機關必須證明哪些車輛受損、損失多少,最重要的是,這些損失是否正是由該車輛掉落的廢料碎片造成的。

由此,阮鴻河律師認為,在此案中無論是刑事處理還是行政處罰都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