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然是调解,就必须当面见面,隔着电视、图像怎么行?”
讨论中,代表范文和(同塔省)认为不应采取在线调解,因为困难重重。
他分析说,调解中“当面锣对面鼓地商量都未必能成,更何况一个在东一个在西,隔着屏幕怎么行?”
他认可在线连接是好事,但表示实际上基层设施,尤其是乡村地区还很困难,因此只应进行面对面调解。
“既然是调解,必须见面,隔着电视、图像怎么行?见面交流、讨论,甚至互相恳求以便达成更好的协议,而一个在这边一个在那边会很难。”范文和代表说。
与此同时,他认为调解结果非常重要,但如果按法律草案中的规定,法律效力很低。他建议调解记录必须获得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以具有更高法律效力。
关于调解员标准,范文和表示,除了具备能力、法律水平、学识、威望外,年龄也很重要。
该代表建议,应规定年龄标准,调解员应在70岁以下,而70岁以上的高龄人士如果想成为调解员,可以邀请,例如邀请村长、族长、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组织。

警告在线调解中的“隐身人”
关于在线调解规定,代表黄玉廉——林同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表示同意应用技术,但同时警告,如果没有网络空间管控机制,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他表示,基层调解的本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修复和维系邻里情谊、家庭关系。
他分析说,在村里、居民小组的面对面调解中,调解员可以看到谁在场。但在线上环境中,无法自然得知谁在屏幕后面。
从这个空间管控漏洞出发,他指出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如果在线调解期间,一方用另一部手机秘密录像,剪辑发言片段后传到社交媒体或发到居民聊天群。
甚至可能有第三方躲在屏幕后完整听到关于财产、家庭矛盾原因等敏感信息,而对方毫不知情。
届时,本来为修复关系而进行的调解反而可能成为新矛盾的起因。
为了保护人民,他建议不应笼统规定后完全交由政府指导,而应立即将3条最低原则法律化。
第一,在线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同意,不能因技术便利而变成强制选择。
第二,必须控制参与者,确保各方清楚自己在与谁交流。
第三,在调解中录音、录像、存储必须获得各方同意,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技术标准或安全平台将由政府详细规定……
他也认为将调解放到数字环境是必要的,但在网上,各方仍须保留基层调解的核心价值,即自愿、保密、真诚和信任。
随后,司法部部长黄青松在解释性发言中表示,一些代表赞成组织在线调解,但需要更具体的原则,确保严密且符合调解目的。
他说,在线(调解)并非生硬适用,在偏远地区、尚未满足科技基础设施条件的地区必须灵活处理。
部长表示将研究并在法律以下的文书中补充规定。此外,法律草案已规定在线调解的适用路线图,需符合实际情况。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