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少将就基层调解员的选举和指定展开辩论

越南公安少将就基层调解员的选举和指定展开辩论

8月10日上午,围绕《基层调解员法(修正案)》中调解员选举和指定机制的内容,各方展开了热烈讨论。

选举机制是否流于形式?

国会代表范文和(同塔省)建议应谨慎考虑调解员的选举机制,因为根据规定,只需有超过50%的户代表参加,且在会议中获得与会户数50%以上的同意即可通过。

他以一个400户的村庄为例,只需201户出席就能满足法案要求,而实际执行中则只需约101户同意就能选出调解员。

他指出:“这样在400户中,只需101户参与选举即可产生结果。这种流于形式的选举不符合超过50%户数的要求。”

因此,为节省国家预算和人民的时间,他建议研究采用指定调解员的方案,按照已有标准,并根据具体明确的程序执行,留有候补名额,可在党支部、村阵线工作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进行……

国会代表茶玛丽亚·氏水——庆和省民族与宗教厅厅长——赞同补充调解员指定机制。

她表示,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一些地方,调解员选举在遇到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时面临诸多困难,或者不得不反复组织选举,但仍无法保证人数和界别构成符合要求。

补充调解员指定机制将有助于及时健全调解组,确保基层纠纷解决工作不中断。

她建议补充规定,在指定调解员前,须经村、居民小组内的政治-社会组织及居民代表对拟任名单进行讨论、协商、征求意见,之后再由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建档报送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核、确认。

随后在辩论中,富寿省公安厅厅长阮明俊少将表示不赞成基层调解员的选举和指定方案。

他表示,目前地方参与调解的力量主要是在政治-社会组织中活动的有威望人士,如老年人协会、退伍军人协会、妇女联合会等。因此,继续组织选举以寻找更多有威望的人并不现实。

富寿省公安厅厅长指出,当地绝大多数成功调解的案件,都有基层参加维护安全秩序的力量和公安的指导、配合。而调解组独立运作成功解决案件的案例很少。

为此,他建议法律草案规定发挥祖国阵线系统中政治-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把基层参与维护安全秩序的力量确定为基层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

越南公安少将就基层调解员的选举和指定展开辩论

选举形式多样,并不死板

随后,司法部部长黄青松解释称,法案继续保留选举机制并补充调解员指定形式,是对现行法律的继承。

黄青松说:“这是为兼顾社区自治和国家管理效率而采取的最优解决方案。”

据司法部部长介绍,选举形式有助于居民直接选出有威望、熟悉风俗习惯、受人民信赖的人员来从事调解工作。

这能保持人民群众的信任,避免将这一本属社会性、自愿性的机制行政化。

然而,基于实践中的困难,法案补充了在部分无法进行选举情况下的指定机制,以确保调解组的日常运作。

他表示,法案规定选举形式非常多样、灵活,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会议公开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在线表决等方式进行。

黄青松说:“我们将进一步研究代表们的意见,例如通过社交网络表决、采用适当方式以充分发挥,不一定规定一次性完成选举,可以规定1-3天的期限,让群众充分参与。”

部长强调,起草机构将研究具体化或以法规形式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

(编译:李程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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