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0日上午,圍繞《基層調解員法(修正案)》中調解員選舉和指定機制的內容,各方展開了熱烈討論。
選舉機制是否流於形式?
國會代表範文和(同塔省)建議應謹慎考慮調解員的選舉機制,因為根據規定,只需有超過50%的戶代表參加,且在會議中獲得與會戶數50%以上的同意即可通過。
他以一個400戶的村莊為例,只需201戶出席就能滿足法案要求,而實際執行中則只需約101戶同意就能選出調解員。
他指出:“這樣在400戶中,只需101戶參與選舉即可產生結果。這種流於形式的選舉不符合超過50%戶數的要求。”
因此,為節省國家預算和人民的時間,他建議研究採用指定調解員的方案,按照已有標準,並根據具體明確的程序執行,留有候補名額,可在黨支部、村陣線工作委員會推薦的基礎上進行……
國會代表茶瑪麗亞·氏水——慶和省民族與宗教廳廳長——贊同補充調解員指定機制。
她表示,近年來的實踐表明,在一些地方,調解員選舉在遇到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情況時面臨諸多困難,或者不得不反覆組織選舉,但仍無法保證人數和界別構成符合要求。
補充調解員指定機制將有助於及時健全調解組,確保基層糾紛解決工作不中斷。
她建議補充規定,在指定調解員前,須經村、居民小組內的政治-社會組織及居民代表對擬任名單進行討論、協商、徵求意見,之後再由陣線工作委員會主任建檔報送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審核、確認。
隨後在辯論中,富壽省公安廳廳長阮明俊少將表示不贊成基層調解員的選舉和指定方案。
他表示,目前地方參與調解的力量主要是在政治-社會組織中活動的有威望人士,如老年人協會、退伍軍人協會、婦女聯合會等。因此,繼續組織選舉以尋找更多有威望的人並不現實。
富壽省公安廳廳長指出,當地絕大多數成功調解的案件,都有基層參加維護安全秩序的力量和公安的指導、配合。而調解組獨立運作成功解決案件的案例很少。
為此,他建議法律草案規定發揮祖國陣線系統中政治-社會組織的作用,同時把基層參與維護安全秩序的力量確定為基層調解工作的主要力量。

選舉形式多樣,並不死板
隨後,司法部部長黃青松解釋稱,法案繼續保留選舉機制並補充調解員指定形式,是對現行法律的繼承。
黃青松說:“這是為兼顧社區自治和國家管理效率而採取的最優解決方案。”
據司法部部長介紹,選舉形式有助於居民直接選出有威望、熟悉風俗習慣、受人民信賴的人員來從事調解工作。
這能保持人民群眾的信任,避免將這一本屬社會性、自願性的機制行政化。
然而,基於實踐中的困難,法案補充了在部分無法進行選舉情況下的指定機制,以確保調解組的日常運作。
他表示,法案規定選舉形式非常多樣、靈活,可以通過書面徵求意見、會議公開表決、無記名投票或在線表決等方式進行。
黃青松說:“我們將進一步研究代表們的意見,例如通過社交網絡表決、採用適當方式以充分發揮,不一定規定一次性完成選舉,可以規定1-3天的期限,讓群眾充分參與。”
部長強調,起草機構將研究具體化或以法規形式對上述內容作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