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上午,在国会代表就《城市发展法》草案进行全体讨论后,越南司法部长黄青松就法案多项重要问题进行了说明。
法律具突破性但不随意
黄青松部长表示,制定《城市发展法》草案旨在营造稳定、突破性的法律框架,疏通体制瓶颈,为城市特别是胡志明市和各经济特区可持续发展创造动力。
“贯穿始终的指导观点是及时、充分地把党的主张制度化,从严格管理思维转向推动发展,按照‘地方决定、地方执行、地方负责’的方针彻底分权。”黄青松说。
据司法部长介绍,该法被设计为一部关于分权的框架法律,仅规定原则问题和国会权限,并与权力监督机制和财政责任挂钩。
法律草案规定了推动特别城市、其他城市和经济特区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在讨论中,一些国会代表建议,尚未被认定为特别城市的城市,可直接适用为特别城市规定的优越机制和政策,而无需由政府另行规定。
关于这一问题,黄青松部长表示,由政府决定而非自动适用这些特殊机制和政策给尚未被认定为特别城市的城市,是为了确保优越机制谨慎、可控地实施,并确保具备有权机关(越共中央政治局)主张的条件。
他认为,突破性政策需要很高的治理水平和财政资源,基本上只适合作为特别城市的城市。
因此,由政府来规定这些机制适用于尚未被认定为特别城市的城市,有助于在授权前更贴近实际地评估各地方的实际执行能力,并确保可行性。
排除适用部分规定,也将降低破坏国家法律框架的风险;如果大规模扩大地方颁布与中央规定不同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可能导致法律地方化。
另一方面,这为政府主动调控、按照发展路线图及时对新的增长动力实施政策创造了空间,无需等待修法或要求国会颁布专门的特殊决议。
“这一规定有助于抑制地方政府竞相提供优惠,导致不正当竞争、分散国家资源、削弱特殊机制优越性的状况。”黄青松指出。
彻底分权与多层级监督、“有阀有锁”相结合
在司法部长的说明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权力监督机制的部分。
他表示,法律草案中的权力监督机制按照彻底分权与多层级监督相结合的模式设计,完全符合“有阀有锁”的要求。
具体而言,法案确定了维护宏观稳定的红线,即分权不得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尊重市场规律。
所有特殊机制都排除国防、安全、外交、宗教等领域。执行法律规定必须保障人权、公民权利和文化遗产价值。
与此同时还有权力之锁。具体而言,即使是胡志明市这样的特别城市,在颁布与中央规定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时,也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包括影响评估、征求各部委意见,并在颁布之日起7日内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报告。
总理有权暂停或废除城市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的文件。
在沙盒试点机制中设有时间锁,最长5年,延期不超过5年。如果试点造成负面影响,市人民委员会必须立即暂停。
又如在财政投资管理中,通过债券筹资、举债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公共债务限额内,以避免地方风险过载。对于大型项目,政府仍保留决定定向追加预算的权力,以确保中央预算的主导作用……
“我们还将听取国会代表的意见,继续完善法律草案中的权力监督机制,不仅在关于监督、监察、检查和问责的第四章,而且贯穿草案所规定的每一项特殊机制和政策。”部长说。
(编译:Ivy;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