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城市发展法》草案的说明、吸收和整理工作发表意见。
赋予企业在国有资本重组中的自主权
司法部长黄青松在介绍关于该法律草案的说明、吸收和整理报告时表示,关于决定总编制数,草案补充了“确保实际工作量要求”的表述,旨在更严格地确保市人民议会决定总编制数的标准和条件。
关于城市和住房管理,草案将本市公寓楼改造、重建的决定权从市人民委员会转移到市人民议会,以确保在决定涉及居民财产权和居住权的问题时更加审慎、严密,同时进行整理以使其更具概括性。
关于确保本市社会秩序和安全,草案补充了一些属于市人民议会权限的具体领域,规定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可高于普通罚款水平不超过2倍。
包括救援、救难、铁路交通、内河交通、公路交通,以确保执行的透明和统一。
关于在越南发展国际金融中心,草案补充了条件:在城市运营机构行使职权时,必须征求财政部和越南国家银行的意见。
同时补充规定,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员可根据设立和运营许可证,在越南国际金融中心向国内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以进行交易、吸引国际资金(并附有条件)。
在国有企业领域,草案补充规定,由市人民议会决定国家持股的标准、目录和比例。
这是对市人民委员会作为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国有企业进行安排、重组国家资本和补充投资主张的基础。
就这一内容的审查摘要报告,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委员会常务机构基本上同意各大方向和许多吸收、说明、整理的内容。
然而,委员会常务机构建议继续研究以吸收和整理一些内容,如政府发布试点机制、政策文件的机制;关于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园区、非关税区;关于在越南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机制和政策等。

为有潜力的城市拓展发展空间
在会上发言时,国会主席陈青敏强调,《城市发展法》草案最初建设规划时预计适用于胡志明市,之后才扩大调整范围到其他城市,并补充了一些内容。
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定,国会主席表示,国会关于在越南设立国际金融中心的第222/2025号决议目前仍然有效且范围很广,允许政府颁布与法律不同的规定来执行该决议。
因此,如果将国际金融中心纳入该法律草案的规定,必须明确界定与第222号决议的调整范围。
据此,第222号决议调整的是金融中心的组织、运营和特殊政策。而《城市发展法》调整的是与中心相关的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条件。
他强调,无论如何设计,都要保持第222号决议的稳定,不为中心设立两种机制。同时,为有潜力的城市拓展发展空间,不要让法律机制错失创造新增长极的机会,尤其是在要求实现两位数增长的背景下……
关于填海造城项目问题,他建议职能部门编制报告,提交主管机关征求意见。
《城市发展法》草案预计将在第一届非例行会议第二阶段由国会审议通过。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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