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人机操控者可能面临监禁和巨额赔偿
根据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黎文欢的说法,根据政府总理第18/2020号决定,民用航空港的禁飞区设立在距跑道中心线至少15公里范围内,并向两侧各延伸5000米,覆盖所有高度。
操控无人机侵入该空域是违反航空安全、安保和社会治安秩序规定的行为。
放飞无人机、航拍器、风筝侵入机场空域的行为,其所有者或操控者已构成威胁航空安全与安保的行为,违反国防、安全、飞行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定。
关于处罚措施,违规者可能根据第282/2025号法令被罚款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特别是,如果该行为危及飞行安全或因扰乱航班时刻造成1亿越南盾以上的经济损失,操控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妨碍航空交通罪(《刑法》第278条),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
此外,在民事责任方面,违规者必须向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理单位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根据2015年《民法典》)。
初步估计,共有60架次航班受影响,约1.2万名乘客受到影响,此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
需要建立管理、识别飞行器和无人机的机制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陈明雄认为,无人机既是需要鼓励应用的技术成果,也有可能带来严重风险,如果管理不严。因此不应一刀切地禁止,而应建立基于风险程度的管理机制。
目前的不便之一是难以全面管控无人机数量、所有者和直接操控者。设备可从远距离操作,操控者不一定出现在机场区域。
如果职能部门只发现空中物体,却无法确定设备属于谁、从哪里操控,那么无论处罚多么严厉都难以适用。
雄律师认为,需要建立无人机的登记、识别和溯源机制,管理设备、所有者、操控者信息,并存储必要数据以服务于追踪。对于能够高飞、远飞或在敏感区域活动的无人机,可要求其安装电子识别码,发出远程识别信号。
故意将无人机带入禁飞区、阻碍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必须严惩。
同时,需要建立航空部门、公安、军队、地方政府和空域管理机构之间的统一协调机制,将重点从违规后处理转向预防、早期发现、追踪和快速反应。
航空公司是否必须赔偿乘客?
据欢律师称,在8月11日晚的事故中,许多乘客不得不疲惫地等待3-5个小时,甚至有一些航班被迫改降芹苴或金兰。
然而,根据越南2025年《民用航空法》和建设部第48/2026号通知,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可免除向乘客预付不可退还现金赔偿的责任。
理由是基于安全考量,无人机侵入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或第三方过错。尽管如此,航空公司仍须履行最低限度的照顾义务,如:提供信息、协助餐饮、改签行程,或根据乘客要求对长时间延误或取消的航班退票。
(编译:Ivy;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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