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操控者可能面臨監禁和鉅額賠償

根據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黎文歡的說法,根據政府總理第18/2020號決定,民用航空港的禁飛區設立在距跑道中心線至少15公里範圍內,並向兩側各延伸5000米,覆蓋所有高度。

操控無人機侵入該空域是違反航空安全、安保和社會治安秩序規定的行為。

放飛無人機、航拍器、風箏侵入機場空域的行為,其所有者或操控者已構成威脅航空安全與安保的行為,違反國防、安全、飛行安全、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規定。

關於處罰措施,違規者可能根據第282/2025號法令被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

特別是,如果該行為危及飛行安全或因擾亂航班時刻造成1億越南盾以上的經濟損失,操控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罪名是妨礙航空交通罪(《刑法》第278條),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

此外,在民事責任方面,違規者必須向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理單位賠償由此產生的全部實際損失(根據2015年《民法典》)。

初步估計,共有60架次航班受影響,約1.2萬名乘客受到影響,此次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巨大。

需要建立管理、識別飛行器和無人機的機制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明雄認為,無人機既是需要鼓勵應用的技術成果,也有可能帶來嚴重風險,如果管理不嚴。因此不應一刀切地禁止,而應建立基於風險程度的管理機制。

目前的不便之一是難以全面管控無人機數量、所有者和直接操控者。設備可從遠距離操作,操控者不一定出現在機場區域。

如果職能部門只發現空中物體,卻無法確定設備屬於誰、從哪裡操控,那麼無論處罰多麼嚴厲都難以適用。

雄律師認為,需要建立無人機的登記、識別和溯源機制,管理設備、所有者、操控者信息,並存儲必要數據以服務於追蹤。對於能夠高飛、遠飛或在敏感區域活動的無人機,可要求其安裝電子識別碼,發出遠程識別信號。

故意將無人機帶入禁飛區、阻礙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為必須嚴懲。

同時,需要建立航空部門、公安、軍隊、地方政府和空域管理機構之間的統一協調機制,將重點從違規後處理轉向預防、早期發現、追蹤和快速反應。

航空公司是否必須賠償乘客?

據歡律師稱,在8月11日晚的事故中,許多乘客不得不疲憊地等待3-5個小時,甚至有一些航班被迫改降芹苴或金蘭。

然而,根據越南2025年《民用航空法》和建設部第48/2026號通知,在此情況下,航空公司可免除向乘客預付不可退還現金賠償的責任。

理由是基於安全考量,無人機侵入事件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或第三方過錯。儘管如此,航空公司仍須履行最低限度的照顧義務,如:提供信息、協助餐飲、改簽行程,或根據乘客要求對長時間延誤或取消的航班退票。